jcx wrote:
上市的外型是生產的廠商自己決定的啊
跟檢驗單位當然一點關係都沒有
我是不知道後續有沒有繼續努力修改設計
但是驗不過就怪檢驗單位
那其他投資車輛開發的廠商就是笨蛋?!...(恕刪)
頗中肯!
驗不過...想在台灣上市的話當然就想辦法改到過囉!
ARTC只是被授權檢測單位,依規定辦事~
只是顧人怨久了,長期下來常被不明就裡當作被砲的標靶~

中華民國交通部頒布的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其中對機器腳踏車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得很清楚:
(一)頭燈:
1、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3、裝設位置:近光燈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五公尺以上。
(二)尾燈:
1、燈色應為紅色,頭燈開啟時,尾燈應同時開啟,且不可單獨熄滅。
2、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三)煞車燈:
1、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
2、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4、機器腳踏車煞車作用時,煞車燈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四)方向燈:
1、燈色應為橙色。
2、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三五公尺以上。
3、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之新車型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新車應符合本項規定: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二十四公分以上;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十八公分以上。
(這就是為何許多速克達車種會要另外加裝獨立式的左右方向燈具)

(五)號牌燈:
1、燈色應為白色。
2、號牌燈應安裝於車後號牌上方、下方或左右兩側。
3、應有適當覆蓋保護且光型應不影響後方來車之行車視野。
(六)後方反光標誌:
1、機器腳踏車後方反光標誌反光顏色應為紅色,且不得為三角形。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0.九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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