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假日在台北街頭也看見一群重機我還被排氣管噴出的熱氣噴到臉..(管子真的很高...雖然他不是故意的)我還停下來 仔細盯著他們腳上的重機鞋,以前從不去看的..因為踹人事件我看了馬上知道 穿重機鞋 一腳踹下去有多痛苦!!!我看連有4蹄的動物 都不會對人類隨便出腳現在居然有人面獸心的物種 對小孩出腳...連我都承受不了....如果新聞都不追蹤後續 一定要宣揚到國外相關網站!!!!!
真的很可恥,騎重機的大人,踢受傷倒地的"小女孩"這種畫面..真的很讓人看不下去.....可恥至極......騎重機的你們算是"男人"嗎?jungguo66 wrote:一起來追蹤..這件案...(恕刪)
自己用google地圖量7-11到路口的距離, 剛好100公尺(可能未必準確).可是鄉下地方, 很多都離班馬線很遠, 如果距離超過100公尺, 其實是可以合法穿過馬路的.所以不走班馬線未必是主因.小妹妺可能因為往路口走近了幾公尺, 所以變成違規穿越馬路, 也被開了300元的罰單,但小妹妹怎麼會懂那幾步的差別, 就會造成她的違規或不違規?大人都未必懂了.所以請不要隨便把這個小女孩, 規類成一般亂闖馬路臭小孩,就像騎機車的, 也不想和這位騎士規類在一起一樣,大家小心安全駕駛最重要.
交通部 74.6.3 交路字第一一0六一號函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第二款之「在禁止穿越或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其「在禁止穿越......之路段」,除同款之設有劃分島或護欄或同條第一款之設有行人穿越道或人行天橋或人 行地道之附近路段外,應指依「道路交通標準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七十條設置有禁止行人通行標誌或第 六十三條專行車輛標誌路段而言。非上述路段,即屬同條第五款之「......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 。二、至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條之分向限制線及一百四十一條之禁止超車線,係僅及於車輛。依據 交通部函示所解釋,禁止穿越之路段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第 2 款之設有劃分島或護欄,或同條第 1 款之設有行人穿越道或人行天橋或人行地道之附近路段,以及依「道路交通標準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0 條設置有禁止行人通行標誌或第 63 條專行車輛標誌路段。而車道線不是用來規範行人的交通部82.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行人有優先通行路權保障:法令對於汽機車駕駛者課以較多的注意義務,用以保障相對弱勢的行人。依據民法第 191 條之 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埔里中正路沒有劃分島或護欄, 該路口也沒有禁止行人通行標誌, 或專行車輛標誌唯一有問題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34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法規是要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 回推100公尺的範圍人行道有寬度和長度這個 100 公尺 的起算點為何 ? 由"行人穿越道"上的那一點開始算起 ?"範圍" , 依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 解釋為 界限、領域 例如 勢力範圍、活動範圍、知識範圍此為規範行人之行政命令 ,在此處, 範圍也應解釋為 行人行走的範圍, 而不是直線距離能以直線最短距離行進, 應該是鳥禽類, 不是人類直線是最短的距離 ,但是行人步行的路徑, 通常為曲線,以拉直線最短距離,測量100公尺, 顯非合理.此100公尺範圍內,如何界定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 , 是整座建築, 又以何處為起算點 ?行人要穿越道路, 是安全穿越完成, 稱為穿越道路 ?還是只要腳踩上斑馬線, 即稱為穿越道路 ?依據南投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路肩也是道路的一部份請注意中正路兩側是沒有騎樓的 , 也沒有鋪著地磚的人行道行人必須和慢車共享路權的由商店出來,就 走進入道路(路肩) +再通過路面, 到達對街路肩, 走出對街路肩範圍,才離開道路 , 全部完成才稱為"穿越道路" 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34條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小妹妹踩在雙黃線位置的後方, 是鐵皮圍籬,她不可能由鐵皮穿出, 由此處穿越道路, 並不合理因為 她是由 7-11 出來, 踩上路肩之時,因為路肩也屬於道路,踩上路肩時, 已經進入道路,即穿越道路的起點當時, 7-11前方是否有臨停,或巷口是否有車流, 阻礙其由100公尺範圍外穿越道路, 也應查明是否造成行人被迫走上雙黃線另,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34條二款所稱,此處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 所以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為穿越的範圍。要說此路口不能穿越 , 說此處是在埔里信義路人行穿越道 100公尺範圍內,只有85公尺;是由何處為起算點 ?班馬線長度 15 公尺左側量 85 米 , 右側量就有 100 米條文中的其"範圍"又所指為何?同樣都是斑馬線 , 何以不能由, 安全抵達對街, 之班馬線最遠端為起算點 ?若以最近直線距離的 85 米, 只是走到斑馬線的邊緣, 並未"穿越",這和"行人穿越道路" 的前題是不符的.要走 100 米以上, 才能算的上穿越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五條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其不得迴轉。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0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Ducati_S2R wrote:辛苦了可能沒交通工具...(恕刪) 你不錯 給你一個讚你是我看了小妹妹相關討論串這麼久惟一一個也在路權相關積極發言卻也能夠在小妹妹相關討論串直接發言者你不錯比起那些不知所謂的寧可在其他討論串爭來爭去也不到小妹妹討論串發言的你是不錯的至於上面那個說跟重機有什麼相關的我連講都懶得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