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ssley wrote:
真有佛心...
以後小 50 也能上快速道路了 (誤)
又沒寫 c.c 數就代表所以機車都能跑阿...(恕刪)
白牌摩托車的圖示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popov alex wrote:
查詢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4&FLNO=68
名 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第 68 條
道路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
輛及行人進入。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
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 23 」。
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
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 23.1 」。
道路指定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機器腳踏車專行用
「遵 24 」。
道路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 25 」。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沒有 所謂 遵23.2 的標誌呀 ???
您查到現行規則無法滿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修正條文:「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以及同條第六項修正條文:「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所以交通部才在研擬新的設置規則,條文修正草案剛公告,所以還必需等立法院通過後就可以變更號誌了~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兩段式左(右)轉標誌、機車優先道、機車停等區、機車專用道、禁行機車、停放線及左(右)轉待轉區等標誌及標線之機器腳踏車車種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
二、 增訂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相關標誌規定,包括道路專行車輛、車道專行車輛、禁止進入及禁止左轉等。(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075/ch06/type3/gov50/num18/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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