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 是鴻寶 客服 專員 小胖(本名洪思維)聯絡電話:0918-203-119在這裡代表本公司經理建宏 以及鴻寶租賃聯盟 先跟版主及其朋友 說聲抱歉!對於兩位車友提出的批評跟指導 敝公司會虛心接受!相關的後續回覆!很抱歉因為本公司大家長寶哥目前出國中!後續的相關回覆請各位版友在等幾天敝公司會再做一個公開的回覆!至於版主對於本公司還有相關的批評與指導可撥打0988-136-889經理建宏 很高興為兩位服務的!
新手小胖 wrote:各位重車論壇的版友大...(恕刪) 看到鴻X的補償誠意就只有這樣我就想登入來砲一下?你們也說明了這是你們"接受訂單上的疏失"就這點補償誠意?訂單遺失怪誰?怪消費者自認倒楣嗎如果以後你們都搞訂單上的疏失那誰還感跟你們租車人家可是從新竹坐車扛著安全帽、手套、防摔衣遠上台北先撇開車馬費的損失不說 來回花費的精神跟時間呢如果可以 19樓大大說的違約賠償事宜 版主可以考慮看看
新手小胖 wrote:敝人 是鴻寶 客服 ...(恕刪) 我相信鴻寶都願意站出來,為這件事情的車友二位來誠心解決,姑且不論賠償事宜是否真如租車車友的期待,但至少這是大家期盼鴻寶出來解釋的,有願意負責的車行總比事後想儘辦法刪文、攻擊或提告的車行來的好吧...賠償的事宜本來就是可大可小,要大也不能完全無限上綱,要小當然也要雙方滿意才行....鴻寶在之前就有車友騎車剛出店門沒多久就顧路在路邊的01文章了,那篇文章還可以去參考一下店家的處理過程,我雖然之前是鴻寶的會員,但目前我看到的鴻寶在危機處理上,還算對顧客都能負責,所以樓主可以稍微息怒,待店家與你連絡看如何將你的問題解決...民法第 248 條(收受定金之效力)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第 249 條(定金之效力)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就小弟的了解,加倍返還的訂金是要求一倍的,也就是訂金x2,但如果為了幾千塊跑法院,最後判下來可能還是這樣的金額(或者有可能會更少),就看樓主願不願意花時間去跑囉....
先向 樓上 幾位 大大 說聲 刪文的抱歉刪文的原因是 敝公司 後續討論過的方向!會有此更改文章的用意在於目前鴻寶 有六間分店 這後續的發文 處理公開的回覆 已經不是 我這一位 普通的客服人員 可以做處理的了!內部還必須要有相關的討論以及懲處之後才有辦法 給各位一個完整的答覆對於刪文的部份 小胖我 在這邊跟各位 說聲 抱歉之前的文章 我還有存檔 但 這不是可以 直接發表在 論壇的版本有興趣看到我之前發表的內容的朋友 可以私訊告訴我我願意告訴你大約的內容 謝謝!整個後續的處理 以及 相關的懲處 敝公司 需要等到大家長寶哥回來 才有辦法對各位說明!謝謝各位的指導 與批評!
什麼啊?我曾在三重店遇到…租了兩次小羊,事前跟我說:有!有!有!準時交車咧!要不要先預訂?「免免免!」結果咧!? 分別兩次前往 租車 車還沒到店?啊是怎樣? 我是會員,訂車也有留下資料(還是根本沒留?)沒車是不會事先打電話通知一下?電話費是很貴,貴到三重店付不來捏? 一定要消費者跑來被耍,店員是很忙忙到今天要出哪些車都不知道捏?我遇到兩次咧……店員不會教我也沒辦法下次再給我遇到 我一定在店裏狂幹 有理走遍天下 無理寸步難行啦!如果鴻寶的負責人"寶哥"你有看到這篇…相信不會忘記(!?)有這事 我還有打電話call你想不到這次還是有人遇到這種狀況?我只能說跟鴻寶不熟的客人 下次"不得已"租車前,記得打電話再三確認嘿!不然只會氣到自已
我想鴻寶應該要就這些事件做危機處理才是...如果同樣事件這麼常發生,是不是應該針對訂車系統及規章是改善?雖然,我之前訂車都沒發生過這樣的事件,從高雄上去到三重或南港一樣都有車(大羊或小羊)可以騎,但我相信其它車友發生的案例,應該也是要重視才是,所以公司方面應該要緊急處理本次的事件,以維商譽及車友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