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女友(你所謂的小三)也已經出聲了這下你先生不只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可能還會再多一條刑法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簽到!自導自演+1想冒用老婆身份幫自己消毒想說對方妨礙家庭,記得要清楚的不是胸口(部)刺青至少也得是私處特徵吧...我們法官可是精明的咧話說01上面清楚張柏芝身上刺青特徵的一大票怎麼沒看過有人說他是小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