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on_chang wrote:
法就是法,沒公告就是不允許.跟滑板車不允許在道路上使用一樣.問題不在任何交通工具,在駕駛交通工具的人.
最近大家跟著起舞,正反串議題炒很大,商人們要的曝光度也夠了.得利的不見得是你我.
來源出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2 條
................................恕刪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
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
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恕刪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
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
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請教一下!
三讀通過並公告之修正案與92條間存在什麼誤會??
這一誤會就六年過去了~
再請教~ 其救濟手段為何??
還是....事不關己 雲淡風輕~?
開放15年下來~ 風涼話 鬼話 幹話聽得很多了~
否則誰願意拿一張六千元的罰單開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