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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擅闖管制站惡行惡狀全都錄

抱歉請管理人員幫忙刪除。1515151515
Snoppy911 wrote:
1.即時制止其行為,
2.製作書面記錄
3.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
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4.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
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
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第 34 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
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
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
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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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骨哥了

你少貼了紅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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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山當然是白目~

但 處理的方法 值得商榷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誤發了,抱歉請管理人員幫忙刪除。1515151515

Snoppy911 wrote:
第2項就比例原則,有...(恕刪)

建議貼法條就全貼~
別遺漏但書
免得造成誤會~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有的警察很囂張,但是有時候又囂張的很好笑
有一次在翡翠水庫那裡也是遇到想靠警察身分
特權放行近管制區,在那裡嗆幾期的叫警察來跟他說
結果來了一位警官問他幾期的,電電不敢說"太菜"
菜味那麼重的警察還敢嗆幾期的,我們一行7個人
在旁邊笑翻了!!!!!!

後來被請到管制站去不知道有沒有叫他夾卵蛋!!
這下子肯定是要紅的啦,不曉得他的回答會是如何?
台灣真的是不守法者的天堂,看看日月光,看看這位騎士

了不起罰錢嘛!!!!!!!!!!!
哈!又是了不起罰錢,罰錢這種東西在台灣只防得了君子防不了小人!!
這種惡人罰錢真的沒甚麼了不起。

應該將它調職到管制站上班。
還真希望這位仁兄是警察人員

這樣就能對他調職或記過處份

如果不是...還真的只能罰錢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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