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不懂 為什麼前面會有大大把路權跟稅金掛在一起說因為重機繳了跟汽車一樣的路權 又因為重機也是兩輪 所以重機可以擁有汽車跟機車的權利 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 那稅金貴死人的大型遊覽車 砂石車 高cc數的四輪超跑這些 路權不就多到可以有一條專門的國道了?
真理之手 wrote:你買了一棟房子 只能用到百分之伍十可是卻要你付 100%的費用請問這符合公平原則嗎? 你買的是農地啊所以不能蓋高樓啊要不然你就買市區的土地這樣就能蓋高樓了地目不一樣啊大型重機就是大型重機怎樣也不會變自小客車
Mianhuayubaby wrote:改什麼文??車牌都不...(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 第一項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如果照你的說法機車不等於汽車那除了有機車規定的第88條跟99條 以外其他有汽車字樣法規的都我們機車都可以不用遵守了是嗎?還要坳到何時-----------------------------------------機車是汽車自小客也是汽車連結車也是汽車甚至是大型機具 也是汽車但是汽車不等於自小客
真理之手 wrote: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恕刪) 反正一切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有針對各車種的細部條文例如;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什麼車種都有細部規定
Mianhuayubaby wrote:反正一切依 道路交通...(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法罰條例的前提是把所有機動車輛當成汽車第三條 第8項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你列出來只是打了說機車不是汽車你的臉所以到了現在還要拗說機車不是汽車嗎?------------------------------------給那些說白牌機車都沒繳稅只想享受權利的我們可要交燃料稅免牌照稅也是政府自己嫌麻煩不收的覺得白牌機車稅收不公平麻煩請去監理所抗議不要沒是在這裡抗議我們爭取機車路權PS:個人支持復徵白牌牌照稅白牌機車就是繳稅的少又不強制徵收才導致人人一台機車以稅制量 這方法是最簡單的也可以確保機車報廢率不會那種不騎就放給他爛都不報廢的事情
accle12345 wrote:台灣是個偽法治國家!...(恕刪) 不過也要看法規定的是不是容易遵守、有沒有漏洞或是有沒有有效性。一個不容易遵守、甚至遵守了還會出人命的規定就是有問題。就像規定機車只能走外側,結果外側又可以合法停車,因此弄死不少人。另外也有向交通部規定的禁行機車規劃準則。寫得可以說是鉅細靡遺,但是最後寫了但書給地方管理機關很大的裁量權,大到可以無視交通部訂的準則。交通部自己轄下的運研所都說外側的事故機率比內側大很多。但是交通部的公務員跟一些鄉民還是堅信外側比較安全的說法。
真理之手 wrote:道路交通安全法罰條例...(恕刪) 之前你提出這個論點我覺得真的很怪(有這條是真的沒錯), 但我覺得你是誤解字面上的解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 第一項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你應該要這樣看這段文字: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含機車) : 代表著機車也等同--->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以上這樣的說明我想大家都沒有異議吧?第二條第一項寫得很清楚, 這是"名詞"的解說,依它的說明看起來是照車輛的"型式"在定義. 底下還有客車, 貨車, 客貨兩用等. 只不過是把機車跟汽車寫在同一行內(不知道為什麼這樣寫, 但你再往下看第三條你就會看得出來並不是像你解讀的那樣劃上一個等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再往下的第三條就明列出 汽車的分類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客車, 貨車..機車..等這裡用的是車輛的總重或是排氣量來做定義. 一樣的這裡做的就是細部的"名詞"分類. 說穿了就有點像是在跟原始人解釋什麼叫汽車, 客車, 聯結車等有的沒的. 像是幼教的手冊看圖說故事, 但~ 這裡完全沒有任何一點講到路權的規範, 你可能不懂台灣政府最愛搞的文言文是怎麼回事, 但我再提醒一次, 人家這是"名詞解說" 跟路權完全扯不上任何關係.某方面來講這個東西只是個規則寫得實在是很爛, 但罰單的開立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開立,剛好你自己又貼上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你上面所講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很明顯的是從處罰條例裡截取出來的, 因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裡面明訂的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條 第8項 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你老是不把文完整的PO上我幫你把文補齊.你有沒有覺得這一條怎麼跟上面的道安規則寫的很像???第三條一樣的是針對名詞的解說.這裡所說的就是 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含機車)(包含機車): 代表著機車也是屬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動力車輛. 這一樣是針對"名詞"的解釋. 請不要再斷章取義成這個是包含了路權的部份, 因為你不引齊的文中包含了慢車這個字眼在裡面. 你覺得慢車好比收回收的那種三輪機車能上快速道路嗎??簡單的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一樣是名詞解說, 把汽車改成"車輛"的話, 那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出來, 我覺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之所以寫出"汽車"而非"車輛"非常有可能是編寫時產生的錯誤但沒有人去更正罷了.你不相信的話你大可直接把你的白牌騎上機車禁行的快速道路(我這樣比喻是因為最容易試而沒有什麼特殊的限制). 當你被警察攔下來你可以拿你上面引用的條文去跟警察凹. 我確信你這樣凹是凹不過的.這也就是為什麼M大所舉出的交通處罰條例裡的條文會出現汽車, 計程車, 還有機車不同的各項限制.名詞解釋歸解釋, 罰則依不同的車子, 行為, 路權等都會有另外的規定. 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某方面來講這不是你的錯, 因為中文有時寫的方法會有不同的解讀. 尤其是我們的政府沒有推行真正的白話文公文政策更會產生這種的問題 (台北市有一個路口標示 "前方得逕行左轉", 這個"得"是破音字, 你可以解釋成"可以直接左轉", 也可以解釋成"必需要直接左轉"你看這差別有多大? 早該把這標示廢掉了但還不是在那??)今天你可以拿著你找到的這些文來堅持你是汽車的一種. 但不變的道理是你騎上快速道路.絕大多數你會吃下罰單.(你拿這跟警察講絕對講不通的,不信你去試試) 你提的這一條我有跟立委辦公室的人問過, 他們也覺得莫名奇妙. 但中文就是有這樣的問題, 到這個年代了還在搞一些八股的東西, 你看得懂就看得懂, 看不懂的話閃一下就差很遠. 但你同時自己去舉出兩個不同的條文, 斷章取義, 尤其你前面所講的在交通處罰條例裡是會被推翻掉的(只是跟你解釋何謂車輛, 名詞解釋罷了, 可沒跟你講汽車=機車吧?? 尤其是以你提的兩個條文中更沒有任何一個字講到汽車跟機車之間的路權是相等的吧??) 這樣你看懂了嗎?繳燃料稅只要是有領牌需要加到油的都要繳, 但這不是牌照稅沒什麼好講的, 要是隨油徵收的話就沒有燃料稅可言不是? 電動車需要繳燃料稅嗎? 不用吧? 那是因為他不用加油的關係, 改天隨油徵收的話你不騎車你也是不用繳呀~ 燃料稅理應要隨油徵收, 但這並不屬於一個正常的"車輛使用"稅賦. (全世界只有台灣政府怕收不到錢不搞隨油的, 其它的國家你根本就找不到燃料稅這個稅則.)牌照稅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