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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厭(或者是眼紅)重機的朋友,如果重型機車價錢正常化,路權完全正常化。。你們會買來騎嗎?

JerryKS wrote:
Agree. Agr...(恕刪)


好笑

人家米咖大大都把真名打出來了你才來這套

要輸贏就乾脆一點啦

看別人名字說出來了才來個副約不能講名字

然後再說米咖大不敢答應你所以主約無效

你真能拗

話都讓你說就好啦

而且米咖大一開始說要互請咖啡一年

是誰說要"賭"

還問有沒有人要"跟"

那不都是你嗎

竟然還有臉皮在後面說不答應這"賭"約是救自也自人

啊臉皮是有沒有這麼厚啊

不管這位大大是做什麼工作的

小弟健議你工作辭一辭去當政治人物吧

你一定發大財
A:我梭了!
B:我跟!
A:我縮了!
這篇雖然後面歪樓了
但是...歪的好有趣
毛治國:『開車的人自以為很了不起,只要我上路,路就是我的,你們擋我的路就是不對,我最大!』
孤鴻海上來 wrote:
自從宣明智的女婿重車...(恕刪)



你確定??

你以為每個人都只會活在過去嗎

像四輪這種三不五時就掛掉的車種 你都敢開了

不要在找藉口來安慰自已不會騎了


我在看到  你只不過是眼紅重車到極點的人罷了 還小混混勒  我看你看到真的小混混一定是跑第一那種


真的有錢人才不會打這種眼紅無聊的嘴炮勒
都跑去看車了

聽米咖大說這裡有戲看!!

連我這位潛水員都想來看個熱鬧!!

連自己都騙 這可是當老千的先決條件阿!!

這個鐵板踢的真響~
孤鴻海上來 wrote:
現在重機族倒是多了很多俗辣小混混
用幾十期分期貸款買二手重機
然後覺得自己變[有錢人]
撇來撇去 噴來噴去 違反交通規則也不知反省

哇塞.......

這不是汽車最多嗎??

用幾十期分期貸款買二手汽車
然後覺得自己變[有車階級]
撇來撇去 噴來噴去 違反交通規則也不知反省 ,酒駕 ,還會拿球棒欄車 ,更會嫌其他用路人如何如何

麻煩一下 , 下次舉例找個汽車駕駛人都不會作的好不好......
孤鴻海上來 wrote:
買來就自以為有錢的俗辣小混混 危及交通安全的案例也會越來越多

呵....還真的很多 , 上次不是有個開保時捷的在建國翻車 , 在現場嗆記者說 "你知道我是誰嗎??"

還有個議員 , 開車倒車撞人後說後車撞她 , 被警察找到監視影帶撥給人家看明明就是議員倒車

你說的沒錯 , 汽車危及交通安全的案例還真越來越多阿....
JerryKS 2011-04-20 11:20 #144
文章編號: 27341976個人積分: 30

我跟你賭,1年365杯湊整數。400杯。
2021年4月1日開放的話,就送你一年400杯免費咖啡。
用儲值卡片,反過來你也是如此。
若10個人跟,每個人才一點錢。2萬4。
當你輸了的時候,要給10人儲值卡。你要24萬
有人要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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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KS 2011-04-20 18:43 #172
文章編號: 27352102個人積分: 30

Agree. Agree.有人要跟嗎?
副約:
如甲方或相關人員公開向第三人公開乙方姓名兩字以上或部分聯繫方式,甲方視同放棄主約內容與訴訟權,乙方可向甲方請求名譽損害與主約金鵝。名譽賠償以乙方之前年年薪之1/6計算合併主約24000元等值儲值現金。
同文亦對乙方有其效力。
生效日期,以雙方當事人存留備案。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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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KS 2011-04-20 19:11 #177
文章編號: 27352511個人積分: 30

如有違反善良風俗與賭博之嫌疑,甲方與乙方自動放棄主副約,以上為在不違反善良風俗與賭博事項為主要前提。
本人立場即為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下進行,如有違反。
本人自願放棄,其主約亦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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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KS 2011-04-20 19:17 #179
文章編號: 27352602個人積分: 30

依照甲方第一時間沒有同意副約,乙方視同甲方不同意副約。
本人視同甲方有其他意圖,故此乙方視同主約不成立。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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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KS 2011-04-20 19:33 #182
文章編號: 27352856個人積分: 30

1。約定沒有彼此同意,在於成約即可算是公然賭博之嫌疑。
2。個人名譽,損失我可是非常在意,所以只要有牽扯到賭博嫌疑自然需要先放棄約定。否則即受官司之苦。
3。那位先生,很多事情跟警方認知不一,你甘冒官司可能,小弟的警察朋友認為有其官司風險,不應雙方網路上期約。
你可以罵,但你我都無賭博意向,就此打住吧。
望請見諒,這有隱性風險,你我此時並無任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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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KS 2011-04-20 20:01 #185
文章編號: 27353331個人積分: 30

小朋友,賭博算公訴罪,你我都算聰明人,不要因為一時而後悔,
公然約定並有實值財富交易,即有嫌疑之實,
不可兒戲,自己要保護自己,你好好想想,不要說別人不想就說他人的不是。
看戲的也該散場,我們都沒有期約了,再說也不可能。
你想被關,我不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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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KS 2011-04-20 21:01 #191
文章編號: 27354454個人積分: 30

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固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惟確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要件,苟雖屬賭博財物,但非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為,自難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財

物罪論處之;而且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財物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要件,與刑法所稱「公然」,尚屬有間(公然係指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釋字第14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而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確實在事實上,有足以與不特定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惟在事實上,真無例外嗎?顯然並非一定肯定),得否逕謂「公然賭博罪」,誠有疑義。

但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犯罪手法的推陳出新,原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財物罪之範圍,確屬已不符使用,自有必要加以修正或增訂,以符罪刑法定原則(賭博罪雖係屬「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亦即2個或2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61號、94年度上易字第726號刑事判決等參照】,惟尚不得棄刑法第266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不顧,建議在修正或增訂之前,不如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5號刑事簡易判決:『又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一般,解釋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各種可能性,以解決當前情形)。

至於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賭博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例如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也應注意。

source: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6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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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KS 2011-04-20 21:09 #193
文章編號: 27354615個人積分: 30

一開始就拿個石頭軋到自己腳,自認倒楣。
還好沒有彼此允諾,否則~
你要講笑話可以,你自己去講。
但是這我擔的起,總比事後「看到有人哭好吧」。
我救你也自救,還被當笑話。
那我也擔的起。
還好有人先「孬」,不同意我的副約。
否則後果我真的會,很痛。
我還好看到有人先「膽怯」,給我機會阻止自己去做傻事。
感謝。
1/6年薪有多少? 一個人居然看到這樣就說「你不敢」,我想沒錢的證據果然如此明顯。
有趣的網路,什麼人都有。
有人怕「花錢」,有人怕被公訴。
我想,這到底誰知進退,很明顯。但這些是很好的實例,也讓大家知道「不能公開講,講了自己負責」。
沒有賭,用詞錯誤,
沒有飆車族的高速公路,那是立法的基礎。
這次奢侈稅,沒有列入重機,下次就很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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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KS 2011-04-20 21:44 #196
文章編號: 27355406個人積分: 30

這個好笑~
這個好笑~
這個好笑~
這個好笑~
*********************************************************************************JerryKS 2011-04-20 22:44 #205
文章編號: 27356945個人積分: 30

的確,我也敢說:我犯了錯,那我也願意接受。
總比,那些亂騎車的又沒膽量說自己把重車騎士的格弄臭的好。
有膽量承認我今天鬧笑話。
沒事,過幾天大家會知道我的決定是對的。
不要網路上對賭的情緒,這點很重要。
照理您說上網也應該有段時間了,也知道網路假假真真,且又有小朋友了還那麼衝...

不過也不錯了啦...至少後面還承認這是一個笑話...

不然本來以為會像其他嘴泡魔人一樣會一直在"公然聚賭"和刑法"上硬凹打轉....



不過說真的...兩萬四不多......IPAD就都這個價了.....

如果這位朋友已自覺矛盾,大家就適可而止吧!

騎大車應該也要大氣些!
對阿

網路上俗辣超多的!怕自己開車不注意撞到機車,卯起來將機車感到水溝蓋上的"糙俗辣"就是其中之一!!
甚至還有些"俗辣",為了反重機,專在論壇上嘴砲什麼重機也要做撞擊測試才能上路~那行人或125cc機車是否也該作?否則步行或等紅燈被酒駕四輪像玩保齡球衝撞時,後果自行負責!
+1網路上俗辣真正多喔!為了幻想能免責,發文自嗨的都不稀奇了!

回歸主題:
討厭重機的應該不會買,因有半數以上幾十年來搞不清楚如何打擋,換擋,熄火恐懼症!!!
孤鴻海上來 wrote:
在網路上討論事情 比人多又不會就此降關稅 也不會打賭就賭贏 這些俗辣不曉得在自high個甚麼勁

錯!

大型重機關稅 , 己降過了
大型重機牌照稅 , 己降過了
大型重機燃料稅 , 己降過了

所以 , 網路上討論事情比人多有沒有用?? , 只要大家團結 , 都會有助力

人多打賭會不會賭贏 , 那就不一定 , 不過說要跟人賭的莊家自己先退縮 , 這可還真的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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