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nsywen wrote:
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恕刪)
錯,移送及起訴是檢察官之責,決定前必須先審閱警察收集之證物是否構成起訴要件及成功機率。
最多,另一方是關係人,而非"嫌疑犯"。
警察不具相關法規知識(這是共識),當然無權決定是否起訴,只負責交通違規(若有)及現場採證。
連罪證都未確認就先起訴,很荒唐,是嗎?
這是台灣的現行司法。
配套措施,您問: 減縮版:(1)保險(高危險車及駕駛人),(2)迷信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法規那調,因為科學證明,人無法眼觀四面、耳聽八方,也因此才會有交通法規及駕駛標準動作, (3)別說道義責任,肇事人往生,算命好,賠少一點也不用上法院等等,沒死,就負全責,嚴重的話,包含後半生幫人打工。抬棺抗議的話? 看看別人怎麼對待想搞暴動的,家屬想威脅就一起吃牢飯。
有這些基本的在,您騎腳踏車,我也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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