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3354 wrote:
隨便拍都是違停,就...(恕刪)
台南是這樣
回覆內容:
有關您反映事項,本局非常重視,經交由本局第一分局處理,其處理結果如下: 一、檢視您提供之資料,無該車前車牌畫面,依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規定,不予以舉發。 二、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局第一分局承辦人(隊長XXX)聯繫,電子信箱:calvin225277@mail.tainan.gov.tw,電話:2895341,將會詳細為您說明。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敬啟 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