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之手 wrote:
所以我說阿 如果遇到...(恕刪)
大大您好,你好像沒有仔細看我的內文XD
我再貼一次條文給您看
根據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GOOGLE一下就有全條文)
裡面的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後應即查證,必要時得徵詢檢舉
人告知檢舉時之妨害安寧情形或通知被檢舉人說明,被檢舉機動車輛經查
證確有妨害安寧情形者,應依本法(噪音管制法)第十三條規定通知其至指定地點接受檢
驗。...
明白提到主管機關必須先"查證"
所以我才說,如果覺得不服氣,覺得無理
可以跟主管機關打行政訴訟或國賠(因為主管機關沒有盡到查證的責任)
請求賠償您因為無理的要求來驗車所損失的時間金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