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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目前紅牌的重機到底能不能停在市區道路上的機車停車格子裡面?是否會開罰單?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第四章

汽車裝載行駛

第九十九條之一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依上述規定~紅牌大型重機車(550cc以上)只能停汽車格~

如果停機車格~會被舉發~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二章

汽車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廿五﹞-違規停車》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這是我昨天在知識發問的~後來有達人回覆~照這樣的說法的話停在機車格警察是可以開單舉發吧....讓我的紅牌夢

想更是又離了一大步,真搞不懂這些官員腦子在想什麼,我本身目前騎的是CB400但是最近想換紅牌來騎,我覺得像

是國產白牌大羊都比我的CB400大台甚至都比FZ6都還來的長還寬,搞不懂搞不懂阿~~~~
我沒有重機
但每當看到有紅牌重機依規定停在汽車停車格時, 都會暗自讚賞一下
紅牌車....

停機車格,常常被其它想停車的機車騎士說.... 紅牌幹嘛停近來? 去停你的汽車格!

停汽車格,常常被其它想停車的汽車駕駛說.... 2輪的停近來幹嘛? 去旁邊玩沙吧!


會開單

但是看運氣,汽車還不是常常停機車停車格,機車還不是常常停汽車停車格!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honta5748 wrote:
樓上兩位大大說的是!
我自己身為汽車使用者,偶爾會租重車來騎,對這問題也覺得很好奇。
明明就是兩輪機車,卻要停一台汽車的位置,怎麼想怎麼怪,除非騎的是很大台的哈雷,goldwing...那種1公升以上的休旅車,可能還說得過去。
但是如果是600-1000之內的車,有的排氣管也整合到座墊底下,其實不怕刮傷的話,一般機車位停也是很剛好的!
開汽車的停車已經一位難求,又重機的來攪局....呵呵....難怪重機是汽車族的眼中釘!


剛好??


又不是只有管子怕刮傷,整流罩又不是免錢的
汽車格用來停部份重機,確實是大了點
但用機車格來停重機何嘗不是又過小了?長寬明顯都不足

反正使用者付費啦
不然砂石車比一般小客車更有尊嚴??因為體積大??
法規的問題。讓我無法騎重機上下班!
以下是台北市停管處歷年的公文。
2007/11/15的公文,
停車場管理員跑來要求我停到汽車格後,
我就沒有再去那個停車場。
像twpop大說得一樣陷入兩難

公務員(公僕??)才不會幫我們設想,
他們只會依法行政,
一句"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
誰教你買那麼大的機車!


2003/6/11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將調查大型重型機車(250CC以上)停車需求務實規劃大型重機停車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將調查大型重型機車(250CC以上)停車需求 務實規劃大型重機停車位

臺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今日聽取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機車收費政策」專案報告,多位議員關心大型重型機車停車問題,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及停車管理處表示,因目前領牌之大型重型機車數約一千餘輛,考量都會區停車資源有限,為避免規劃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不符實際使用需要,徒然浪費有限之停車資源,故目前大型重型機車仍依照交通部九十一年七月開放大型重型機車領牌時宣導可停放路邊一般汽車停車位,惟考量日趨增加之大型重型機車領牌數,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將於近期內針對現有已領牌之大型重型機車使用者,進行相關停車地點、停車費率等停車需求問卷調查,評估規劃專用停車位之可行性及需求,期以有限之停車資源做最有效之規劃及利用,減少對現有一般汽、機車停車空間之影響並滿足大型重型機車使用者之需要。
http://www.pma.taipei.gov.tw/index_2_2.asp?PMBID=319&TransKey=Detail&keyword=重型機車


2004/3/10
本市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零時起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收費費率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北市停三字第0九三三一六三四000號

主旨:公告本市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零時起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收費費率標準。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四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標準及方式: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者,依現場公告之小型車收費時間、方式及費率標準收費。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不限定僅供一部大型重型機車停放。其他種機車不得停放。
二、實施日期:九十三年四月一日零時起。
三、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置放補繳費通知單,請於八日曆天內主動查詢繳費,未繳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四、查詢電話:二七二六九六00;網址www.tcgpmo.nat.gov.tw。
http://www.pma.taipei.gov.tw/index_2_1.asp?PMBID=588&TransKey=Detail&keyword=重型機車


2004/3/24
93年4月1日起全面開放路外及路邊汽車停車場及加大路外停車場機車停車位方便2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

930324e附件.DOC

發稿單位: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發稿日期:93年3月24日
聯 絡 人:第一科 林麗珠
電 話:(02)27590666-6131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針對大型重型機車使用者進行有關大型重型機車停車需求及收費管理問題問卷調查,經評估決定路邊全面開放汽車停車位供大型重型機車停放,路外停車場則除機械式停車塔外亦開放汽車停車場供大型重型機車停放,以全面提昇大型重型機車使用者停車之便利性,並自93年4月1日起實施,並正式實施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汽車停車位比照已收費路段及路外停車場之汽車停車費率收費。

交通部自91年7月1日起開放2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進口並登檢領照,正式合法上路,並宣導大型重型機車得比照汽車停放於路邊汽車停車格,至路外停車場部分未作相關規定之陳述,致大型重型機車使用者對於路外停車場之使用受限造成不便迭有反映建議應予開放。有鑑於大型重型機車持有比例仍屬偏低,規劃大型重型機車專用之停車位恐浪費有限之停車資源,亦無法完全滿足使用者需要,為瞭解大型重型機車之停車需求,務實規劃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以避免有限之停車資源閒置浪費,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於92年9月針對大型重型機車登記之持有人進行相關停車位規劃及停車收費管理問卷調查,經調查分析因大型重型機車之持有比例偏低,且非屬通勤性交通工具,多屬休閒遊憩之用,需求時間不定、地點分散,設置區位及設置比率不易掌握,另部分路段礙於車流及道路狀況無法規劃2.5公尺長符合大型重型機車停放之路邊機車停車位,故在大型重型機車尚未普遍化前考量停車資源使用之公平性及充分利用性,暫不加大路邊機車停車位,全面開放路邊汽車停車位停放,停放時請依路緣順向停放,並請注意勿超出停車格線範圍,以免影響行車安全,並比照同路段汽車停車費率收費。

另調查結果持有者最重視之項目為開放路外有人看管之停車場供大型重型機車停放,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為方便大型重型機車使用者,經評估採人工輔助方式,除機械停車塔外,全面開放所屬149個平面、立體、廣場及橋下之路外汽車停車場供大型重型機車停放。另亦配合依1%的比例加大現有路外機車停車場機車位之尺寸為長2.5寬1.5公尺,以方便大型重型機車停放,計有峨嵋立體停車場等27場,共規劃約112格加大型機車停車位(詳附件),同時附有汽、機車停車位之路外停車場,大型重型機車禁止停放汽車停車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表示目前各路外停車場自動化電腦收費系統,因大型重型機車長度不足,恐無法感應到感應線圈讓柵欄自動開啟,故請車主按自動收費系統取票機之對講機,請現場收費管理員協助車主進場,並請遵循車行動線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循序進場,另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汽車位者,一律依該場公告之費率按停放時間長短計費,並自93年4月1日起開放實施。

另根據調查結果,有部分大型重型機車使用者反映,停放汽車停車位時易遭汽車駕駛人任意移置車輛或引發與汽車停車者搶爭停車位之爭議,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提醒汽車駕駛者應尊重大型重型機車使用者之停車權利,大型重型機車停車時視同汽車,應按一般停車規範先到先停,且勿任意移置他人車輛否則視同路霸,可依相關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處罰;另亦提醒一般機車使用者,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汽車停車位後之剩餘空間仍不得停放一般機車,一般重型及輕型機車比照停放仍屬違規,請各使用者共同留意,以避免違規受罰。
http://www.pma.taipei.gov.tw/index_2_2.asp?PMBID=613&TransKey=Detail&keyword=重型機車


2007/11/15
主旨:公告本市收費停車場(機械停車塔除外)暨路邊停車收費,大型重型機車停放之收費費率標準。

主旨:公告本市收費停車場(機械停車塔除外)暨路邊停車收費,大型重型機車停放之收費費率標準。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14條、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4 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及第92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標準及方式:
(一)排氣量550C.C.(含)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格,停車費率比照小型車規定,依現場公告之小型車收費時間、方式及費率標準收費。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僅供一部大型重型機車順向停放,其他大型重型機車與普通重型機車不得停放。
(二).排氣量550C.C.以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位,依現場公告之機車收費時間、方式及費率標準收費。
二.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8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三.查詢電話:(02)27590666,網址:http://www.pma.taipei.gov.tw/。
http://www.pma.taipei.gov.tw/index_2_1.asp?PMBID=1509&TransKey=Detail&keyword=重型機車
鷲尾 wrote:
SKY哥可以說明一下...(恕刪)

因為我是開四輪的停在機車格押
就被警察杯杯照相
索取遮羞費900塊囉

不是紅牌~是四輪小麻及啦
好多鮮明的藍
鷲尾 wrote:
SKY哥可以說明一下...(恕刪)


汽車停機車格本來就是違規,這樣是要申訴什麼? 不懂...
就算路邊的汽車停車格可以停.而且照收費.
試問..有幾個敢停?? 有幾個敢讓愛車離開視線??
我是不敢啦.
可以~但是幾乎很少人會停在路邊的汽車格呢~
大部分都會找個可以遮風擋雨的地方停~~
如果真的沒辦法還是會停~不過別離開視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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