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正日期: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第四章
汽車裝載行駛
第九十九條之一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依上述規定~紅牌大型重機車(550cc以上)只能停汽車格~
如果停機車格~會被舉發~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二章
汽車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廿五﹞-違規停車》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這是我昨天在知識發問的~後來有達人回覆~照這樣的說法的話停在機車格警察是可以開單舉發吧....讓我的紅牌夢
想更是又離了一大步,真搞不懂這些官員腦子在想什麼,我本身目前騎的是CB400但是最近想換紅牌來騎,我覺得像
是國產白牌大羊都比我的CB400大台甚至都比FZ6都還來的長還寬,搞不懂搞不懂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