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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一般道路真的不用戴安全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
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
(HP)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
輪或三輪機車。
(二)輕型機車:
1.普通輕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
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
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
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
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三)前二目三輪機車以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機車
為限。
然後第88條部分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
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
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所以我想那條還要配合這邊。

再過來我們常看到無掛牌的電動機車也要帶,在115-2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
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
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警察可能是用比復援引的方式帶過來的。
所以說重型機車真的是蝙蝠了。
要罰款的時候:你是汽車
要路權的時候:你是機車
腳痛部...
louisprince wrote:
處罰條例第31條有規定,機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一旦這條可以罰,那大重機騎在機車專用道上是不是也合法了
是不是也可以停進機車格了

Leonyang1603 wrote:
台灣的立法真的大有...(恕刪)

台灣很多是財團立法
只能說台灣大重車商還沒重視這個市場(看AK550的價格就知道了)
所以還沒介入
風~~
衛爾斯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恕刪)

你貼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2條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條例階級比規則高,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2條為主,至於要罰不罰錢罰哪條,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說了算。

kgame carter wrote:
一旦這條可以罰,那...(恕刪)


處罰條例第31條本就可罰,
至於路邊停車問題,依照停車場法規定,
權責在於地方政府機關。

lovejerry999 wrote:
處罰條例第31條本...(恕刪)

只要92條在,31條機車騎士未戴安全帽對重機騎士沒有效力。
立法委員十個九個混吃等死阿
所以法規最好照抄就好
才懶得認真修呢
tansywen wrote:
只要92條在,31...(恕刪)


我是不認為大重在一般道路行駛可以不受第31條拘束,
但這也要有人實際測試警方態度才知道.......

lovejerry999 wrote:
我是不認大重在一般...(恕刪)

如果這樣的話,那警察也可以說重機未依兩段轉、行駛禁行機車道開罰啊!
92條說比照汽車就是比照汽車,
哪容警察自我解釋你何時用機車法規何時用汽車法規呢?
31條明確寫出機車駕駛人而不是汽車駕駛人,
92條全部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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