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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車停著被弄倒

soranter wrote: 沒有什麼疑問。我國相關法律很明確的並沒有賦予一般人民予相關的執法權,而這樣的情況也不適用「緊急避難」之類的成立要件。 ...(恕刪)
在國外,就算是私人停車場也會委託「停車場管理業者」來管理,其主要項目包含違規停車的拖吊與保管。舉例來說,購物中心或是商場內的停車位,地上常會書寫:限停2小時(或3小時)、限XX商舖顧客停放等字樣,只要發現違規停車,停車場管理業者的拖吊車就會將違規車輛拖離至業者的拖吊場,而且費用還必須由違規車主負擔 

台灣果然是「完全保障私有財產」的先進國家;相較於世界其他落後國家,他們幾乎都普遍認為:自由的限度以不侵犯他人之自由為界限,所以只要侵犯到私人的合法權益,基本上,合法擁有者都可以自行排除侵權行為。至於先進國家「台灣」,就算合法權益被不法所侵犯,仍須透過公權力甚至冗長的司法程序方能獲得保障,更厲害的是...法律拐彎抹角,幾乎都只能不了了之。難怪人家常說,先進的台灣是犯罪者天堂 

中原一點紅 wrote:
台灣果然是「完全保障私有財產」的先進國家;相較於世界其他落後國家,他們幾乎都普遍認為:自由的限度以不侵犯他人之自由為界限,所以只要侵犯到私人的合法權益,基本上,合法擁有者都可以自行排除侵權行為。至於先進國家「台灣」,就算合法權益被不法所侵犯,仍須透過公權力甚至冗長的司法程序方能獲得保障,更厲害的是...法律拐彎抹角,幾乎都只能不了了之。難怪人家常說,先進的台灣是犯罪者天堂


  中原兄,財產權本身就是各國憲法的制度性保障的一環,所謂制度性保障就是指必須仰賴立法者建立制度才能實現,例如財產權、訴訟權、婚姻與家庭等等,都是屬於制度性保障之中。別的不說,憲法發展史上很重要的英國大憲章,當初就是為了針對國王要向底下的貴族課稅來做出相關限制。

  請注意,你自己「覺得」自身權利被侵犯的當下,是可以自行採取手段排除侵權行為的,我上一篇文章並沒有肯定地說「某人認為侵權行為發生的時候就完全不能主動去排除,如果他主動排除了就是犯法的、就是可惡的」這種話。我要講的是「事情結束之後,侵權行為到底能不能成立、是否會構成"阻卻違法"等等,就交由司法系統去判定。」

  我前面說了那個阿伯的贏面不大,充其量也只是用很簡單的三段式論證去簡略推估一下而已。但是保不定法官的角度跟我不一樣或是注意到我遺漏之處,到底誰輸誰贏還不能百分百肯定。

  

  最後我想挑你一個語病...你文中說道「就算合法權益被不法所侵犯,仍須透過公權力甚至冗長的司法程序方能獲得保障」。合法權益被侵犯,當然要透過公權力與司法程序才能獲得保障啊!再者你說的「合法權益」,究竟是合法還是不合法,審查程序上也會做判定,不可能在事前就定死了合法或不合法。至於冗長不冗長,如果要拉出來討論的話那是另一個問題。
soranter wrote: 最後我想挑你一個語病...你文中說道「就算合法權益被不法所侵犯,仍須透過公權力甚至冗長的司法程序方能獲得保障」。合法權益被侵犯,當然要透過公權力與司法程序才能獲得保障啊!再者你說的「合法權益」,究竟是合法還是不合法,審查程序上也會做判定,不可能在事前就定死了合法或不合法。至於冗長不冗長,如果要拉出來討論的話那是另一個問題。...(恕刪)
可能是因為我常年居住美加,所以習慣用美加的法律與普遍的認知來舉例;如同前面所提到私有停車場,合法所有權可以委託業者管理,同時排除停車場內的違規行為,自然「違規者」若是認為排除手段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拖吊移置的過程中導致車輛受損,這也是拖吊業者與違規者之間的訴訟,一概與購物中心的所有權人無關 

再舉另一個台灣人所熟知的例子吧!如果某人不小心闖入他人私人物業,尤其是住宅,無論是否已經達到「緊急避難」的程度,私人物業的管理人或是所有權人都可以立刻加以排除,甚至開槍射殺 

照你的觀點,這些歐美國家實在是太暴力、太不文明了!對吧 
中原一點紅 wrote:
可能是因為我常年居住美加,所以習慣用美加的法律與普遍的認知來舉例;如同前面所提到私有停車場,合法所有權可以委託業者管理,同時排除停車場內的違規行為,自然「違規者」若是認為排除手段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拖吊移置的過程中導致車輛受損,這也是拖吊業者與違規者之間的訴訟,一概與購物中心的所有權人無關 

再舉另一個台灣人所熟知的例子吧!如果某人不小心闖入他人私人物業,尤其是住宅,無論是否已經達到「緊急避難」的程度,私人物業的管理人或是所有權人都可以立刻加以排除,甚至開槍射殺 

照你的觀點,這些歐美國家實在是太暴力、太不文明了!對吧 


  怪不得你會對台灣法律感到奇怪,你提到你長年居住美加地區那就說得通了,因為台灣法律的法系算是混合型,但主要是承襲歐陸法系為主,英美法系的比例則明顯較少。兩個法系在許多地方的看法觀點與方法授權可謂大不相同。

  至於你第二段提到的那個侵入他人私地而開槍射殺的,我記得好像是「堡壘原則」,或譯「城堡法」、「堡壘法」,這玩意我記得是英美法系的特色,歐陸法系在這個原則的標準上確實會比英美法系來得更嚴格許多。( 所以才衍生出了前陣子那個丈夫為了保護懷孕老婆,最後把小偷勒死結果被判防衛過當的案子,不過那案子在法界自己本身也引起很大爭論就是 )


題外話:某些學歐陸法系、比較固執己見的學者,還真的會把英美法系的學者都看成洪水猛獸妖魔鬼怪...



  不過我們倆再繼續扯這個下去遲早會離題,還是先回歸本串文的主題吧。樓主你要走法律途徑的話,先從調解委員會那邊慢慢走,不需要一下子就走民事訴訟途徑,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我本人發生過的案例是在大潤發停車場,被人撞凹後保桿,有目擊證人指認車款、車色,警方來了以後說這是屬於私人停車場不是一般道路,不適用肇事逃逸。
我機車停在外面也被人移動
結果車殼螺絲爆開,還好車殼沒裂開
前握把手和後載人把手都是水泥
可惜那邊沒監視器
你的那個只能民事賠償
一般大賣場停車場和捷運以及一些停車場警察都無法管也管不到
出事都只能雙方私下解決

Jump Man wrote:
小弟這幾天發生一件...(恕刪)

如果是在自己停車位被撞被破壞!最好是先報警!雖說未必有用!但是至少先備案!然後自己將找到的疑點提供警方!
像我前不久就是車子被撞凹!明明看起來就是隔壁撞凹的!但是隔壁車位不聞不問!我就自己先拍照!
然後找他會撞的可能位置循跡!結果還是找到一些小痕跡!接著報警讓他看看!他自然會找對方然後比對!
原先他也否認!後來就推給他老婆說有可能是他撞的!結著警方問我們是否要私下和解!那我們都願和解就私下處理!
警方也記錄好就離開!以上提供參考!
也許會覺得不一樣!但是朝這方向處理該很好解決!不過先決條件是要停在對的地方!如果是違停!非要停在停車格外面!
那很抱歉!只能說你活該!因為你是故意!我們停車場也有很多類似的!我多次反映給管委!只會貼單告示下次鎖車!
結果還不是照停!只看哪天他的車子遭殃就好玩囉!

andy4640 wrote:
你停的位置是停車位...(恕刪)


照這說法…
那我也可以直接把停在紅線上的違規汽車後視鏡給撞斷囉?
我一直很想這麼做
如果你是停在你自己的停車格中,應該就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但是你如果是停在公共空間,就可能要看了

Leonyang1603 wrote:
照這說法…那我也可...(恕刪)

所以警察才有權利把車拖走啊
你停格子沒人會理你
跟說法不說法沒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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