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anter wrote: 沒有什麼疑問。我國相關法律很明確的並沒有賦予一般人民予相關的執法權,而這樣的情況也不適用「緊急避難」之類的成立要件。 ...(恕刪)在國外,就算是私人停車場也會委託「停車場管理業者」來管理,其主要項目包含違規停車的拖吊與保管。舉例來說,購物中心或是商場內的停車位,地上常會書寫:限停2小時(或3小時)、限XX商舖顧客停放等字樣,只要發現違規停車,停車場管理業者的拖吊車就會將違規車輛拖離至業者的拖吊場,而且費用還必須由違規車主負擔

台灣果然是「完全保障私有財產」的先進國家;相較於世界其他落後國家,他們幾乎都普遍認為:自由的限度以不侵犯他人之自由為界限,所以只要侵犯到私人的合法權益,基本上,合法擁有者都可以自行排除侵權行為。至於先進國家「台灣」,就算合法權益被不法所侵犯,仍須透過公權力甚至冗長的司法程序方能獲得保障,更厲害的是...法律拐彎抹角,幾乎都只能不了了之。難怪人家常說,先進的台灣是犯罪者天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