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網路上找的資料
https://www.traffic.taichung.gov.tw/news/index-1.asp?Parser=9,4,20,,,,4626,,,,11
有關網路上謠傳新市府將全面取締騎樓、人行道停車,王局長嚴正澄清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停車於騎樓與人行道明顯有影響行人通行的情形,警方才會告發;廢止前市府公告後,警方就沒有再開出罰單,只要機車停車於騎樓及人行道,沒有影響行人通行,就不會被警方取締,而且市府都先以開宣導單的方式進行勸導。
上面是寫說有停車於騎樓與人行道明顯影響行人通行時,警察才會告發
所以應該是停的不要太離譜,警察不太會管吧
punto1023 wrote:
我在網路上找的資料https...(恕刪)
”有關網路上謠傳新市府將全面取締騎樓、人行道停車,王局長嚴正澄清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停車於騎樓與人行道明顯有影響行人通行的情形,警方才會告發;廢止前市府公告後,警方就沒有再開出罰單,只要機車停車於騎樓及人行道,沒有影響行人通行,就不會被警方取締,而且市府都先以開宣導單的方式進行勸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原文)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看了很久都沒看到”停車於騎樓與人行道明顯有影響行人通行的情形”這句話
只看到”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根本沒寫出”騎樓”與“人行道”這2個處所,想請問王局長你說的那句話打哪裡冒出來的???
(臺灣的騎樓原本就規定不能放置任何形式的物品了還遑論機車咧~)
最愛古月 wrote:
玩文字遊戲會不會太幼稚了?
你跟別人說你騎的是重機,看別人會認為是哪一種
我敢說十個裡有十個答案是一樣的
但是新聞裡的重機...都是51cc以上阿

其實佔用騎樓都是不對的, 建議請警察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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