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原來真的有這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這條 對機車無效
所以別再以為條文中只寫"汽車"就是只針對四輪以上汽車。
回到本主題,機車是否可以右側超車,以現行交通規則不管任何排氣量的機車都是不允許的。不過路上到處可見大小機車由右側做同車道超車卻從不見警察取締,那這倒底是騎士違法成性且執法怠惰,還是法規不切實際,這滿有得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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