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故採實質主義。此點非常重要,一般偵辦案件常對「 是否足生損害之虞」,判斷錯誤,故偵辦偽造文書罪應該特別注意此特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