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舉報吧!樓主沒事基本上很難成立逼車行為,警察會請您原車模擬一遍,行車紀錄器影片僅作參考,無法判別距離,---我朋友的例子,有受傷的情況下尚且如此!沒受傷的我看有得灰了!他會硬說距離很遠遠近的話沒有標準,幾公分啊?...灰吧!
jerry_tai2001 wrote:去舉報吧!樓主沒事基...(恕刪)遠近的話沒有標準,幾公分啊? 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五款: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新北環快是我通勤天天會騎的道路,我騎快速道路的原則是儘量跟周遭的車子差不多快,有時略快一點但不要差太多。這條快速道路因為車流量不會太大,速限70根本是訂心酸的,90%以上的車子都開在80以上。若堅持遵守速限只會因與四周車輛速差過大而陷入險境。
感謝各位大大的關心,小弟行車大多是用貼速限的速度(法定速限+10%),尤其是不熟的路段,當時從後照鏡看到這計程車衝過來,小弟就把車子慢慢偏右,想不到牠還真是趕時間.....可惜真要舉發這台車,最後可能只有未打方向燈會成立....掰了位,小弟是用Go Pro 3+當行車紀錄器,這畫質還真沒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