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770911000 wrote:難道我們錯了嗎連乖乖...(恕刪) 眼紅症 鑒定無誤還有無知與不懂裝懂可憐重車開放那麼多年來還有人對路權觀念依然停在 侏羅紀難怪臺灣那麼多 恐龍駕駛以為開了車自己就是世界上最偉大的其實只是自私與自大在做祟為了掩飾那萎戂不堪的心靈無知而不求知 就是 蠢
kent0228 wrote:汽車開到機車道不是有(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可以罰嗎?)不懂哪邊無罪?...(恕刪) 除了機車專用道以外,其餘的車道四輪汽車通通都可以在合法範圍內使用,所以一樣的罰則才會造成以下的比例原則:從以往新聞中節錄2012年台北市取締汽車佔用慢車道共24件,2008年台北市取締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總計20萬6376件,為市庫進帳超過1億2000萬元,
你確定嗎?我查到好像是這樣耶...何謂機車優先道?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1,用以指示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跨越或佔用行駛。罰金NT600~1800原始文章來源: http://findlifevalue.blogspot.com/2009/02/blog-post_24.html#ixzz2b2vXqJ7Ba770911000 wrote:同車道禁止並駛,其實...(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