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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抵稅問題


yoshifumi wrote:
台灣法律條文都是因人解釋的!

只要掌權者不爽,它就能解釋成它想要的


這位兄台內行 而這個案的掌權者 只是坐第一排的稅務管區而已
那可以用"租賃"的方式嗎?
(有車行在辦嗎?)
買不能 租賃一樣不行

請注意 重點

你的營業額是多少 稅繳了多少

概念上

如果你一個月繳的發票稅 5萬元 X12個月 = 60萬

你買一部60萬的4輪或2輪

一樣會被踢 報不過

何況本串討論 已有 EX-管區 回文 重機 管區大人是當休閒 不是營業工具 怎麼報得過


中小企業別只想少繳稅

高竿的作法反而是要控管得宜 既然少報就得少抵

買車登記私人就好


achetw wrote:
那可以用"租賃"的方...(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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