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87971168 wrote:我想這位大大並不是很了解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標準,違規事實有成立,只是警方錯用處罰條例,所以可以改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恕刪) 第48條是針對"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所以並不適用
ponjiayulady wrote:這條就好啦道路交通管...(恕刪) 你還是把前文看清楚吧樓主騎的路是不是多車道我是不知道,看描述是不像但我是說所以哪天如果汽車開進寬度夠又"不是多車道"的自行車專用道也會有無法可罰的問題..
chi87971168 wrote:如您前文所示,那第48條不就是適用汽車駕駛人嗎?...(恕刪) 重點不是在什麼車是"轉彎時"..大家真的被車種之分影響很大..Orz基本上法規裏面汽車的規範除非有特別註明不然都是汽機車適用的
Ducati_S2R wrote:重點不是在什麼車是"...(恕刪)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這也是指汽車違規,大大才被罰600,已經賺到了....所以汽車不依規定也是會被裁罰的!
robin0124 wrote:我當場想回他 不能繳怪我囉?原來這個人就是你 所以難道是怪我囉?請問我處理上有什麼過錯?我逾期?我失蹤?還是我騎重車就是一種罪過?如果你就是相關的處理人員,只能說以這種不管事的態度難怪我今天會這麼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