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咖 wrote:
沒有禁止標誌就行駛吧, 有法律與命令(總統令與行政院長令)根本不用怕!
如果警察想亂開單, 有高人建立甚至可以考慮告警察違反刑法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 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第 93 條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從以上兩條關係可知主管機關有權以行政命令(標誌)方式就特定路段需要發布命令限制行駛車種...
這叫做行政裁量
是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的權限
雲遊台灣 wrote:
樓上的 , 米咖也說了 , 除非有特別設立禁止的標誌 ,
所謂的特別禁止標誌
就是標誌上註明機車須大於550...
法院會說你應該遵守道路標誌
因為這是行政機關因地制宜的行政裁量..
除非你可以證明其裁量違法
很難
因為道路管理條例在賦與黃牌路權的同時也同時有課予受主管機關命令的限制
你要寄望主管機關會承認他忘記換
你慢慢等
我告訴你
主管機關一定會說那是行政裁量..
不要把事情簡單化到太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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