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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請問"法律專業"人士…行政院的公告…其意思是?感謝

村小民 wrote:
網頁上寫的是『預告』...(恕刪)

kimirr wrote:
這法規命令還在草擬階...(恕刪)

990921 wrote:
這個只是「預告修正」...(恕刪)

三位網友所說正確

rstmeqft wrote:
達人: 在行政院...(恕刪)

因100年11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其他相關行
政命令亦須修正,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

交通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對法
規命令之修正準用訂定程序規定,所草擬法規命令應(預為公告)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並載明機關名稱、法律依據、草案內
容及於公告之日起所定期間內,人民得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

對草案有任何建議之網友,別忽視法律所賦予本身權利,
得於所定期間內(7日內)向交通部陳述意見。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因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實體上要遵守法律保留與遵守授權明確性,
在程序上要件要遵守法定程序,所以才有網址公告之內容。
shin0208 wrote:
我只知道警察依「號誌...(恕刪)

號誌、標誌與標線係行政機關之決定或措施,依一般性特徵
對在場確定或可得確定範圍之多數不特定人所為之一般處分
,人民有遵守之義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00年11月部份條文修正,原有標誌
勢必不符合已修正條文內容,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內容,著手
法規命令之修正核定發布後送置立法院,有法源依據授權才能
對標誌設定、變更或廢止為一般處分。
在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現行還是應遵守原有標誌規定。
預告實施和公告實施的差別在於
罰與不罰(雞講的)

rstmeqft wrote:
達人: 在行政院...(恕刪)


主旨就很明確了不是嗎??

預告修正

這四個字的中文解釋需要別人幫你作解釋嗎?
預告修正 : 預先告知全國民眾新修正的法律或規定!

18日+7日, 今日已經是27日, 所以接下來應該就是準備公告實施!

一讀立法院已經審核, 二三讀再經立法院大會通過, 之後正式行文送交行政院, 如無異議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送交總統府, 總統收到公文後也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簽字並公告!

接下來就是這過去幾個月內交通部努力修改規則, 然後送交行政院審查並公告!

早已無爭議, 就算有也只是規則部份文字是否有寫錯而已!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rstmeqft wrote:
達人:
在行政院的公告網頁裏有:
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交路字第10150057141號
主  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075/ch06/type3/gov50/num18/Eg.htm

那是4月18日公告的…

意思是:
一:即時生效嗎?
二:還需等待嗎?等多久?

是否請有法學專業人士解惑一下…感謝!!!


非專業人士提供一點看法
依據上述行政院公告內容說明: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前陳述意見或洽詢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得知本"規則"之修正,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現在通常會在網頁上公告),
讓任何人得於其所定期間(本案為7日)內,
向承辦機關(本案為交通部)詢問或表示對該修正草案提供修正之意見,
因此本修正草案仍屬未定,
因為你不知道究竟是否有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或個人對欲修正之條文內容提供意見,
等到公告期限屆滿,
承辦機關蒐集各方建議,
如果有人提供意見,
也要研究這些修正意見是否可以採納,
進行內容文字的再次修改,
或完全無任何人提供意見,
才由承辦機關(交通部)開始簽辦修正該"規則"之程序,
至少要經過什麼"法規審議委員會"(如果有此委員會的話)審議通過的程序,
才有通過該修正條文草案之機會,
然後再進行其他應有的法規修正程序,
並不是看到預告修正就準備上高架或上高速公路了。

以上為個人所知,如有疏漏,請法學專業人士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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