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25 wrote:
一名重機騎士日前行經一處彎道時,驚見對向一輛載水車高速超車,整輛車竟開在他的車道上迎面衝來,他連忙鳴喇叭示警,載水車未減速也未回到自己車道,硬是將他逼到路旁,差點就撞上山壁................
轄區新店分局交通分隊分隊長洪瑞祥表示,該路段的中線是黃色虛線,即是可超車路段,雖直行車有道路使用權,載水車司機未肇事,可能無法可罰,但若不慎肇事,則須視現場狀況釐清責任。
這應該是蓄意殺人的行為了吧,「連忙鳴喇叭示警,載水車未減速也未回到自己車道」,就算沒肇事,應該是殺人未遂,這樣子才對。如果有行車紀錄器路整個過程,法官看過應該是這樣子的標準判,台灣的善良百姓才有救。
我覺得,闖紅燈根本沒減速衝過去的的也是類似的犯罪手法,因為他狠,他賭你不敢被他撞死。所以該這樣判,蓄意殺人不明顯嗎?
法官重視行為的動機,所以,我想問,靠納稅人養的這些法官大人們,在判決時,要想想到底要塑造台灣一個什麼樣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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