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
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21-1-9 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21-2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1-1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持照條件係指駕駛人取得
駕車之行車條件,除前條規定外,包括下列規定:
三、領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母法大於子法, 母法已經設下處罰條款(22-1-5), 政府不應用違反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2-1-5)的行政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61-1-3)來處罰人民, 況且規則無罰鍰依據, 必須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罰!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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