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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紅牌重機, 戴西瓜皮安全帽-變嘴砲文, 請管理員刪除此文


marmot88 wrote:
剛剛快七點左右開車從...(恕刪)


照你瓜皮理論 路上騎125都是偷車賊摟
還好我是戴全罩 不然又被你誤會成 偷車賊
又是一個拿放大鏡的紅眼症患者
工具越大越利索, 責任越重,
開飛機的, 那個駕駛不是就背負很重的責任

希望 人與人之間 能互相勉勵,


常常見到汽車的二種極端,
怕機車鑽車縫, 故意把車子貼近前車,
有人就大方了, 故意把車縫留大, 要鑽就給你鑽, 車縫大 才不會刮傷我的車,
駕駛的人性 就表現在 駕駛習慣上,
大伙是否曾經停下來 審視自己的行為呢?
亂鑽是他不對,但覺得騎重機就不能穿吊嘎拖鞋戴瓜皮帽,那就是樓主大頭症太嚴重的證明
不知樓主開車時有沒有穿賽車服賽車鞋戴安全帽呢?
沒有的話那依你的說法,你算是開車族的老鼠屎囉!也有可能是偷車賊囉!
marmot88 wrote:
剛剛快七點左右開車從 鳳山市-五甲三路 往 媽祖港橋 方向,
有一個戴西瓜皮安全帽的人, 騎紅牌重機(趴車), 在汽車跟機車道間鑽來鑽去, 真是太危險了
把 騎重機的臉都丟光了, 就是有這些人把名聲搞臭, 重機路權開放才會困難重重,
由於 "牠" 騎的很快, 來不及照相, 只看到車牌好像是 KM - XX (數字就不說了),
仔細一想 "牠" 也有點像偷車的, 不然怎麼穿 破T-恤 戴 西瓜皮安全帽騎車 (是我想太多了嗎)
-----------------------------------------------------------更新
唉!其實我要說的是 一顆屎壞了一鍋粥, 騎乘行為關係到大家觀感,
樓下有說被計程車變換車道嚇到, 哪車也應該是一顆屎,
畢竟大多數人也是很守交通規則的, 大家一起安全駕駛吧
拍謝, 變嘴砲文, 還是請管理員刪除此文章,
大家多包涵, 無批評穿著之意

穿什麼你也有意見?戴什麼帽子你也有意見?

違規跟路權有什麼關係?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亂鑽... 我覺得這沒什麼好爭議的

至於帶西瓜....

我不懂同樣都是帽子 更有什麼好爭議的?

總比沒戴好吧...

我更不懂...

開車的...

老是臨時停在機車在走的地方

檔到我哩 災某...
瓜皮帽的確防護性不足
But...騎重機頭戴瓜皮帽、身穿吊嘎orT恤、腳穿藍白or夾腳拖有違規嗎
而且選字還用"牠"
很明顯就是偏見
就算是開BMW也是有穿吊嘎+藍白拖的!!
毛治國:『開車的人自以為很了不起,只要我上路,路就是我的,你們擋我的路就是不對,我最大!』
法規好像只有規定不可以沒戴安全帽吧..西瓜皮也是政府檢驗合格有標籤的.人家喜歡帶什麼帽子.穿什麼衣服.都是他的自由.只要合法.有什麼不可以....
有時候我也會騎我的小FZ6穿拖鞋穿無袖汗衫買鹹酥雞耶~~你也要罵我嗎??


乾脆不要帶不就好了...省帽子的錢...又涼...又可以顯出帥氣的臉...也不用吵...

阿...不帶帽有正義魔人說會變開罰單耶...



阿...那既然堅持要帶...那剛查到的這條要罰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
行駛快速公路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配戴全面式安全帽
1200元
http://www.taishun.com.tw/page/page_19.htm



咦...不過...你看到的那個高雄台南常看到出沒...騎紅色的...
GOOD
oaok168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
行駛快速公路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配戴全面式安全帽
1200元
http://www.taishun.com.tw/page/page_19.htm
....(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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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查到的資料
第33條 第三項為: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除非這是舊資料!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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