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反對機車上國道但"應注意,未注意"這條法規,應該刪除或加以更明確訂定範圍否則守法的用路人,上國道行車肇事責任風險太高了加註,谷哥大神搜尋資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用意是提醒駕駛人注意路況,並無罰責;但每當車禍肇事責任難判決時,該條款就成了「帝王條款」,即使駕駛人已注意並採取閃避措施,仍被迫負起肇事責任。"在高速的情況下,再怎麼"注意"也來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