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令能修正到合理的範圍,在無肇事因責任之下,免除一切法律責任與賠償,不然,只要那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白癡法條存在下,到時候,大家在高速行進下,輪胎只要沾上肉屑,通通冠上一條過失殺人..那多倒霉阿。其實這條垃圾法令已經不知道在一般道路上讓多少無辜駕駛賠上多少金錢與案底了!
緊張先生 wrote:美國開放台灣就一定要開放?這種思想真好笑~...(恕刪) 台灣遲遲不開放重機上高速公路已經被美國認為是非關稅貿易障礙,尤其是台灣為了進wto承諾開放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在先,美國開放台灣就一定要開放?是台灣自己說要開放的,這個要怪誰呢?很好笑吧~
亞力士堪吉 wrote:所以後方汽車更是要保...(恕刪) 開車都不會保持安全距離了, 只有一個半車身也要硬切近來, 更何況是騎摩托車.每天經過機場東西向與中山高交會點,從中壢要下桃園交流道的往外切,機場交流道的往內切,常看到都互不相讓, 當騎重機經過類似這樣的交會點, 可想而知會有多危險了, 快速道路的車流量低於高速公路, 上高速道路真的覺得死傷會很重, 我也有重機駕照, 開放高速公路真的不適合.
ggman948 wrote:騎機車不能穿拖鞋早就廢了,完全沒道理嘛,機車又不用腳操控.開車不能穿拖鞋還差不多....(恕刪) 你有騎機車嗎?機車不用腳操控?打檔車你用手排檔喔? 可否教一下?別用一般小綿羊在平面道路的駕駛行為套用在高速公路上,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