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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討論~~這場死亡意外的帳....該怎麼算!

jiahsien wrote:
當然這是事後論,我...(恕刪)

那請你舉證,
時速50跟時速100撞下去的損害會差幾元?或是差幾%?
如果無法舉證,那法官如何就速度這點來做責任分擔比?
還有,你有合格測速器檢測出來的速度證明嗎?
那超速20的撞上超速10的又要怎麼算?
你說的速度本來就是次因,加上難以測量成為證據,法官又不是神,你要他怎麼判?用這個來判交通事故根本完全不可行,你說我超速10我說你超速20,然後都沒證據…
唉。

你的理想是很好的,"如果大家都遵守交通規則下",其實速度問題絕對不是問題。

前提是大家都遵守情況下。

然而無論是人為意外也好,天然意外也好,車輛問題也好,各種無法避免的奇怪問題也好。

速度是一個造成問題嚴重性到哪的主因。

如果速度不是造成嚴重主因,那位啥撞擊測試是在測試啥小?那幹嘛汽車製造商一窩蜂的跑去測這個鬼東西?

重量、速度、角度等等都是嚴重性的主因之一阿。

然而有哪樣東西你可以完全掌控?

重量跟角度固定下,速度越高,相對更加嚴重,這是事實。

有哪一個人可以被時速100以上正面撞到還無傷趴趴走?

現在問題就在於,沒有人可以保證行車絕對不會有意外。

那車速就是造成事故嚴重性問題之一下,那限速是必然的。

不限速只會讓事情更嚴重,再加上如果不對於超速做責任賠償,請問一件事情

今天一個老人在大馬路上的,你是撞上去還是不撞?

就你的理論來說,你路權最大,他違法,所以撞上去是合理。我不該負起責任?

然而卻不是如此,因為你會吃上謀殺罪,因為你明顯看到前方有個死老人家在前面,但你完全不減速下直接撞上去~

路權不是這樣"絕對無敵",還有其他東西是凌駕於"路權"上,而這就是為了救護車、消防車等等可以如此囂張跋扈XDDDD

所以,一個車禍不是只是單純誰"先"違法,其餘的人都無罪或不須賠償,還要考慮到種種因素!

除非像前陣子一個婦人"突然"從馬路上衝出來,短短不到10公尺,機車無法閃避因而撞上!這判賠償才叫做不公平!

而且時速才3、40!

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59467

最後,你也許覺得速度是次因,主因才是對方。

不知道你物理相關是否OK,

沒有一台汽車可以在時速100下,在1秒內安然無恙停下來。
沒有一台汽車可以在時速100下,在1公尺距離安然無恙停下來。

完。全。沒。有。請不要違反"現在的"物理法則(以後或許有,但現在一般人根本做不到)

所以你不得不認同,時速越快,所需要的安全距離越長

在人命關天底下,既無法確定保證不會發生"搞笑"的意外下,又要保障被撞的人的生命安全,限速因此誕生。

所以,他違規,你超速,賠償責任兩個人都要承擔。 不會只有一方完全承擔。



最後,不需要多合格的測速器,對於法官而言,先不管你當時車速多少。

只會依照你"發現"時候到撞擊之間的距離你是否有足夠時間/距離可以反應避免。

如果你無法避免,則去了解為何無法避免。

因為超速而導致反應距離不夠?還是根本故意?還是?

重點就是一句話,"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

沒有一條法律賦予你無敵路權可以無視對方違規而撞上。
沒有一條法律賦予你無敵路權可以無視生命而撞上。

這就是現實呀XD


knift wrote:
那請你舉證,時速50...(恕刪)
無聊來探討一下,為何超速無法跟車禍分離的原因好了~

以下是我個人見解。

首先,法律不只是單純這樣規定,在它之上還有憲法,在憲法面前,法律都是個屁,管你交通法!
只要跟憲法有牴觸,一切法律都是無效!

好,那,憲法有保證人民的生存權。生存權也就生命權,政府要保障你的生命不受威脅。所以,同樣的,在其底下的法律制定時候,應避免與這條衝突。

所以也因為這原因,"沒有所謂路權無敵",在我路權之上違法者我可以不用背負任何肇事責任。

因為人民,你、我、他,都有生命權,沒有人可以剝奪他人生命,在這最偉大的前提之下,路權是沒有無敵。
而在這偉大前提之下,不禮讓救護車就會被罰XDD

那,限速呢?為何還要限速?

我個人是認為為了保障違法者之生存權!縱使他媽的是罪犯,他依然有他的生存權!這是不可剝奪,更別說是一般人民,無法任意剝奪他人生命。

那,問題來了,車速絕對是造成問題嚴重與否的主因之一,在當下,在前幾秒,你無法改變車重、輪胎、來令片、以及行徑角度(你不可能明明向東瞬間變向西,因為搞不好會造成更嚴重傷害),你唯一能做的就是車速。

那,再來問題也來了,車速影響煞車距離,物理不好的請上網google。(當然還有其他因素,包含路面狀況、輪胎狀況等等因素)

以大家都知道情況,小客車110km/h下,安全距離長達55公尺,請問在一般道路下開到110,如果有個醉漢在40公尺外突然滾出來...

請問,誰有辦法保證能夠煞車的住?(假使完全無法靠其他避免,只能煞車下)

是,大家既然無法違反現有物理規則下,那為了保障他人生命安全下,限速因此而生。

為何一般道路都是50,沒標速也是50,工區、校區附近則是30,快速道路可以到70以上,高速公路甚至可以到110。

好好想一下實際路況吧!再搭配安全距離,以及嚴重性,這總總結果而來,就成了為何限速。

而為何超速肇事仍然負起責任,原因在於,限速原因本質就在於保護他人生命安全,而你選擇忽視他人生命安全,而導致他人生命安全更加嚴重。

這就是為何要負責的原因。

既然如此,超速就無法跟賠償分離,因為,你可以選擇不超速,不選擇就不會發生"重大事故",而既然你選擇了超速,自然就是任何事故嚴重性的推手,自然也無法避免其責任,基於他人生存權而言,你必須負起(部分)責任。

以"正常"法官來說
從監視器調查也好、現場煞車痕也好、肇事者的供詞也好、行車紀錄器也好,不是你我他隨便說說,還要跑模擬、計算等,這些種種成為你是否扛起責任。


唯一超速仍然不用承擔責任的原因只有一點,在即使遵守交通規則時速50,不超速下,仍然會撞上,這樣就不會被罰
(因為不會因為你不超速就不會撞上阿XD)
畢竟人無法違反現有的物理規則阿XDDDD 不可能要求一個時速50在3公尺內停下來。不然叫浩克來幫忙嗎?哈哈哈哈
同理,這也是為啥台鐵輾到人也是不用賠XDDD 因為你不可能要一個重達好幾噸的火車在短時間停下來,況且火車他又不能左轉右轉往旁邊靠,只能往前阿~(攤手
(題外話,高鐵時速300下,緊急煞車需要90秒,而且距離將近4公里!在4公里"外"看到有人臥軌,可以煞車停在身邊,4公里內?等死吧!哈哈哈哈)

不過,現實生活就是,多數人都不遵守就是了.....XD

好啦,打完了~

有啥問題可以聊聊探討探討~


嘛,還是發展自動駕駛比較實在,只要有人就會有"人為"意外,因為不遵守的人爆多的~


喔,對了對了,最後我同學和解原因不外乎一點..雙方都無照駕駛。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哦哦,忘了回你,時速50跟100撞擊差異

首先如果講人好了

假設是機車好了~
機車車重約100kg(就這樣吧,好計算)車上的人算60kg,以時速50衝撞下
撞擊時間算0.1秒,大概相當於有2200多公斤壓在你身上的fu
而時速拉到100下,大概有4500公斤壓在你身上
XD 嘛,我物理沒學好,剛剛無聊查的,大概就這樣~可能會不準確吧,但絕對不是那種單純被車壓住的感覺XD
詳細公式其實都算得出來,請洽大學生或者教授吧XD 小弟程度只到國中Q.Q 跟大學生等級的google能力

相差一倍的力量~至於這是怎樣的感覺~
拳王一拳打下去大概360公斤(網路上找的)


嘛,你覺得你能挨的了"十倍拳王拳"嗎!?

無聊找一下網路上人家玩拳擊機,有人可以快到180磅(約81公斤)

所以,你可以挨的了"55倍普通人拳"嗎?!

(疑?!在正史下,悟空好像也才20倍欸XD 哈哈哈哈)

原諒我如此不正經
knift wrote:
那請你舉證,時速50...(恕刪)
jiahsien wrote:
唉。你的理想是很好...(恕刪)

說實在的,可能是我的閱讀跟理解力不好,我看不懂你要表達的是什麼?
速度愈快,動能愈大,撞擊造成的傷害愈大,這是一定的。
但是速度不是「引起」事故最重要的因素,路權的侵害才是。
再加上速度舉證不易,所以很難用速度這個證據在法院為自己說話(除非有監視器錄到,或是其他更具體有力的證據)
為什麼我會這樣跟你說?因為內人前一陣子被三寶無減速撞擊,在車鑑會上,要用速度來提高對方肇責,難度很高,尤其是大部分縣市的車鑑會都是照初判表來講,完全不會去用科學方法算出當時速度,所以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很難將速度這因素放進肇責中,這樣你懂了嗎?
我跟你講的是現實的執行面是這樣子,你要談理論,那我們不會有交集的。
有一種有效的預防駕駛行為叫做"保持安全距離"!
在日本駕駛人上高速都保持與機車的距離甚至加大,就是怕這種事故發生!
在台灣,重機上高速有問題不是只是機車,汽車駕駛的隨興駕駛的行為(如變換車道不看後方動態/不保持安全距離/逼車等)更是重點!
1.這問題要牽扯到該路段限速?
就如同我說的,在正常一般人無法反應之下,速度就不會是參考要件。
機車撞婦人那件事情也是上法院後才結束~

速度確實是舉證很難,確實很難舉證當時對方車速狀況,但可以舉證在該路段限速下可反應的時間與距離,請用這個角度去切入
就時速50下在20公尺內甚至10公尺內發生車禍,這都是人無法避免之情況(誠如我上面說的,無法違背物理規則)

我不知道您內人實際發生狀況是如何~

至於車鑑會?老實說,有些事情要上法院才能夠釐清事情~
車鑑會第一次不滿意,可以申請復鑑,上了法院後法官不一定會採納車鑑會的,以及不服可以請學術單位做更深入的鑑定~
基本上,個人對於車鑑會,只能看看聽聽就好,如果只是單方面違規,那可以當作依據,如果雙方都違規,且很重大時候,走法院請求學術單位鑑定比較準確,不然車鑑會?呵呵,如你所說的,當然不會這麼科學深入的鑑定阿。
(不然一年多少件?鑑定到死...)


無論如何,超速其實不應與賠償責任剝離。

現在不剝離下都有人照樣超速違規撞死人,那賠償責任跟超速無關時候...

對於一些屁孩而言,超速罰單遠遠低於賠償一個人。

更嚴重加重對於生命權的藐視。


其實,只要大家能夠遵守交通規則,就不會有這麼多問題啦~(攤手)


嘛,可能先說抱歉,國文程度不太好…造成閱讀困難(遮臉)



knift wrote:
說實在的,可能是我...(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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