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jrbxcot wrote:
修法把應注意未注意拿掉我一定會贊成...(恕刪)
在台灣, 就算沒錯, 也要賠錢上法院
所以還要加上
如果汽車駕駛無任何肇事責任歸屬
汽車駕駛不需負責任何道義精神賠償
人未死:無須上法院, 無須至醫院探望
人掛了:無須上法院, 不需至死者家裡上香
重機駕駛者或家屬須負擔汽車維修費用,
或者以殘值收購汽車(誰想要開台肇事的車子?)
當然若今天是汽車肇事, 而重機無責任歸屬
則是反過來, 汽車駕駛人或家屬須負擔重機所有的賠償與費用
robuni wrote:
往往是違規行為,但違規要罰的應該是行為人,以此理由,把某特定車種的路權全面沒收,合乎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