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ni808 wrote:今天看到新聞一整個覺...騎士部分重機原罪-10年輕人-10出腳踹人 -20車速過快-10外地人-10說謊-10恕刪) 出腳踹人(倒地受傷的小女孩) -20000這不關重機...........這個人真是敗類, 狗娘養的........一定要告他重傷害................
這應該是刑法蓄意傷害+民法不法傷害他人之民事賠償民事賠償一定要將身心醫療放入計算(畢竟小孩若有心理創傷或些許身體後遺症就糟了)蓄意傷害一定是刑法告訴(這應該不適用於過失)如果當時該車隊騎士能夠制止防止第二次出腳,也許對小女孩的傷害可以減輕一些
古典浪漫主義 wrote:抱歉!我很少失態的....抱歉!我很少失態的..不過什麼樣的人就該用什麼樣的態度來面對這我很清楚!所以你是想替楊某發聲?(恕刪) 有沒有搞錯,我是在罵你,竟然說大部分是小女孩的錯,只是楊騎士踹人。5、6歲的小孩,你竟然說大部分是他的錯?
警方不知道已沒有請另外那些停下來的車友提供他們的行車記錄器前面有人提到~停下來那3輛應該或許可能有行車記錄器這樣就可以更清楚看到他後來又去補幾腳的畫面就不知道警方有沒有要他們提供了那3台如果有記錄器~而沒有提供出來~這樣有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