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這年頭大家都有行車記錄記....不是各說各話的時候了我很耐悶 要告人家公然侮辱去警局就好.....給警察來抓人哪有人這樣檔車的......現在又要告人家殺人未遂.....這社會真的很妙我想這根本是在濫費司法資源......我想沒有法官會認同= =
桔香小紫蘇 wrote:請問如果有人在我面前...(恕刪) 猥褻是除性交以外所有的『色慾行為』,色慾行為即指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個人性慾之概稱。刑法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