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游魚 wrote:
痼疾不一定等同殘疾,我並沒對殘障者做討論,更沒指開發專用車。
如果你有用心可以往前幾頁翻一下,有網友說到腳部痼疾不適合長時間彎曲打擋。
所以你的論點很好,但文不對題。悠游魚 wrote:其實這議題是值得討論的。
政府服務追求的除了高品質外,更需要以多元方式滿足民眾。
如有網友所說,如果本身肢體有痼疾肢體有痼疾,不適合打擋或拉離合,難道就不能享有騎重車的權益嗎?
痼疾不一定等同殘疾,我並沒對殘障者做討論,更沒指開發專用車。
如果你有用心可以往前幾頁翻一下,有網友說到腳部痼疾不適合長時間彎曲打擋。
所以你的論點很好,但文不對題。
若學理上,痼疾等同殘疾,我那我先說抱歉,我指的不是殘障者。
若學理上,痼疾等同殘疾,我那我先說抱歉,我指的不是殘障者。
你在前文提及的確實是"肢體有痼疾"字眼,為避免你記性不佳,我幫你備份.
肢體痼疾先有,再以判定殘疾.但你扯得稍遠,我指的"廠商開發"部分(舉例:不需用腳打檔,可改用手打檔),因為肢體痼疾與殘疾不見得還有腳,可能只剩下手可以動.
而殘障專用的套件設計,也是針對至少已經具備基本條件符合考照的健康檢查資格的結果來設計.本身若無法考照,設計這東西是枉然的.
雖然考照前的健康檢驗項目很單純,但外觀上若有明顯肢體活動與神經反應失調的人,可能就已經無法過關,即使這些顯項,並不見得在健康檢查的項目表中.
簡單的說,色盲就已經不ok,更別提到痼疾與殘疾這程度.已經太遠,就此打住.
我的文,是針對你的題而回再加上一點補充,所以我說了,私心補充,對不對?
沒有文不對題.不過是在最後一段多了些我個人的感想.至於前幾段,都是補充.
不過僅站在補充角度,若你嫌多事或誤認為我在吐你槽,你可能有所誤解.但可以略過不看.因為我很難從你簡短的三行字,了解你想表達甚麼.
若你還是要談痼疾與殘疾這話題,我只能說,痼疾與殘疾不僅只限於肢體,包括精神也算.法令不會僅限定肢體,所以應該一併討論.而非僅只針對肢體的痼疾與殘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