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cck wrote:
法律.不能高於生命也...(恕刪)
那請問如果有各種證據(路口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測速照相機,目擊證人......)皆證明肇事者是因為突然,有注意但無法或無時間做回應,肇事者完全合法且事故可歸咎於被害人的違規行為,那這樣肇事者是否有罪?法官要如何判決?
toocck wrote:
行車記錄器最多只是能證明你無過失.減輕你的刑責.過失殺人.或無過失殺人.都是殺人.沒有人有權利不經過法院而任意結束別人的生命.死者家屬當然有權要法院向活的人要求賠償
如果車禍有證據證明肇事者100%無過失,事故原因是因為被害人違規所造成的,那這樣我認為如果被害人是因非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違規的話,那應該可視為被害人有自殺行為,所以肇事者不需負責。
您有沒有想過,我今天沒做錯任何事,甚至我還受傷,財物損壞,不但沒有獲得賠償,還要賠別人,有罪名,甚至還要被關,您覺得這樣合理嗎?
您的想法應該是認為出事情就一定有人要出來負責,可是既然事故是因為被害者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那就應該由他來負責整件事情才對,所以我認為除了肇事者不需負責外,而是應該要由被害人來負責這件事,所以被害人應該要賠償肇事者的損失,甚至可能要因為毀損罪等罪名抓去關(假設他還活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