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個會告贏應該是社區沒有做正式的手段(在社區大會上通過禁停機車)就讓管委會做開罰的動作所以才告贏的
還有有關道路的部份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你買的停車格不可能會是約定專用連到外面的 一定有共用部分的地方在 比方說出入口
順便一提 這是罰則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 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所謂的第六條是指這邊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最後要告訴各位住戶!
請一定要確實的注意你們的社區規約或是歷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是否有明確的通過禁止機車進入地下室停車場的規定
否則光是寫上禁停機車四個字頂多只能約束車位屬於共用的情況,如果根本就沒有開會通過的話
管委會本身就違反第37條規定! 該規定屬無效! 因為該規定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的關係
第 37 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每個社區的情況都不一樣 所以決議類型效力範圍也會有所不同!
爬了文, 有一點想法與大家分享.
公共車道跟住戶進出的中庭、公共通道、樓梯間、電梯間一樣屬共同持分的公設(人人都有大公+小公的持分). 管委會有權管你時段上、使用次數上、人數上、體重上, 來管制上述所說公設空間嗎? 不可以, 這是侵權的行為, 只有消防法可管這些空間(需淨空).
住家空間如何使用是專有所以管不到, 但人只要一進出共同空間, 管委會就可管制你? 不行吧. 車位也是一樣阿, 雖然車位(有產權的)需要進出公共車道, 也不行依此理由來管制吧.
很多管委會的立場是, 萬一我開放紅牌進來, 其他摩托車也想要進來, 這樣整個停車場會亂掉
.請問:
1. 紅牌與摩托車的不同處, 本來就可以調大型重型機車的相關法令再教育其他住戶.
2. 如果是多數住戶需要, 不騎車的住戶或管委會幹嘛要管制?
3. 如果住戶有權益可停機車、腳踏車下來, 其他不騎車的人為什麼一定要管?
4. 社區周遭、騎樓被機車、腳踏車亂停一通有助該社區的房價嗎? 停車位只准停放汽車對房價有很大的幫助嗎?
一樣1~2百萬只買一台進口車確不願看到其他人用一樣的錢買國產車+大型重型機+摩托車停在一起, 這是甚麼心態?
反過來如果社區決議整個停車場只能停放摩托車、黃牌、紅牌, 並不准4輪停入會不會被X死?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883643&p=25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1881595&last=2429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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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的停車位權狀即包含停車場相關的道路或機房等等公設,那麼管委會又憑什麼限制進出停車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