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看完了~~~ 我只能感嘆的說,希望熟上諸位大大以及樓主,趕快提升自己,並競選公職,當總統或WTO主席,以改正這台灣"不平等"的環境!!我相信你們諸位一定會想一個十全十美,兼顧各族群,大家和樂的好方案吧!!如果連重機都沒能力買,還說要上書WTO~是不是嘴砲太嚴重了!!小弟我親叔叔之前是WTO副代表,要不要安排樓主見他一下?? 替廣大01重機鄉民陳情!! (年底會回台灣)我連小圖都用本人的照片,毋須懷疑我說的~! 也希望想陳情的先有一份完整一點的說帖,畢竟現實和網路不同!!樓主發發起連署,就請樓主PM真實姓名,聯絡方式,中英文說帖,以及看你能拿到多少人連署書,我會盡快跟你連絡,這也算幫 01 盡份力吧!!
roc1027 wrote:終於看完了~~~ 我...(恕刪) 我沒錢買重機,不代表我不能關心重機路權問題。我沒錢買房子,不代表我不能關心房市起落。我沒錢買股票,不代表我不能關心股市趨勢。路是大家的,重機路權若是有開放,受到影響的不是只有重機騎士,而是所有用路人更甚至是行人。所以不是沒錢買就不能關心。
roc1027 wrote:終於看完了~~~ 我...(恕刪) 說是嘴砲也好未雨綢繆也好不過這位大哥提出管道,我真的很感激---------------分割線---------------現在有網友提出管道了,請問以下有沒有網友願意提出更多意見小弟會負起整理意見的責任如果願意連署的,小弟會願意負起聯繫的責任至於,目前有沒有能力養重機。我覺得這不影響對台灣路權做出控訴今天不買,難道明天就不能買嗎?更何況,即使只是騎機車,難道就不需要正確的路權嗎?而且,台灣目前的法規是不是合適,看討論串的回應應該略知一二。我只希望,我的提出,可以是未雨綢繆,而不是嘴砲。(但事實上,台灣的交通環境應該已經是大雷雨了)
請不要扭曲話題~大家都可以關心,也都會關心~但台灣交通要上訴 WTO,台灣股票是不是要上訴IMF? 那台灣房價呢???我是就為了台灣交通上訴 WTO 認為不實際,請不要扭曲成我不贊成你想關心的任何問題!!我雖然認為上訴WTO不切實際(甚至去台灣交通部抗議還有效一點),但我提供私人資源了,請嘴砲友也少說兩句囉!!謝謝~
roc1027 wrote:請不要扭曲話題~ ...(恕刪)我是就為了台灣交通上訴 WTO 認為不實際,請不要扭曲成我不贊成你想關心的任何問題!!我雖然認為上訴WTO不切實際 會扯上WTO主要還是讓WTO知道台灣路權規劃可能造成貿易障礙。並不是WTO可以管理台灣交通、而是要試試看能不能以貿易障礙為理由讓WTO逼迫交通部進行重機的路權改善。至於找交通部抗議,前面已經很多前輩抗議爭取好幾年了,才搞出這種腦殘規範,你覺得找交通部還能有啥改善?說難聽點,台灣的官員根本不怕自己的國民,愛怎樣就怎樣。但是對於國際團體的施壓卻是敬畏有加。
tinolan wrote:關於台灣人的交通惡習...(恕刪) 罰的重,也要有人在抓。罰的重,結果沒人在抓,有用嘛?台灣就是這樣,大家不守交通規則,警察也爽就放,不爽就抓。官員不去改正這種現象,反而搞出一堆新法規來規範一樣的行為。結果疊床架屋,最後連官員自己對於法規的矛盾都無法自圓其說。再者,大家就不守交通規則了,會鳥新法規怎麼規定嘛?
設備組 wrote:小弟認為在國內駕駛人觀念跟交通規則的不健全下,最好還是不要開放重機上高速公路...(恕刪) 個人是認為,一直拿這種理由來阻礙開放,交通永遠沒有改善的一天。try and error一直是不管個人或社會能進步的方法。你沒有實際嘗試,光用想的,你永遠沒有辦法知道真正的問題點在哪。就像快速道路開放之前,官員跟一堆論壇鄉民一直說開放以後會死很多人。沒錯,開放後死好幾個,可是都是死在平面道路上,快速道路目前只有一個摔落橋下的。我相信,重機在快速道路發生死亡車禍對媒體來說是很好的題材,不太可能發生了卻不報導。但開放兩年來看到多少這樣的報導?我印象中是沒有。不知道真正的問題在哪,就無從改善跟學習。這樣永遠不會進步。
jiro7878 wrote:所以大家還是討論一下...(恕刪) .這位先生說得好路權的制定或修正要從立法委員跟相關行政官員著手否則在這邊只是喊爽的管見以為既然要喊、要罵至少該知道要喊什麼不清楚該修正什麼,或者訴求的依據這樣幫助不了有心做事的人先從基本做起在這斗膽整理些資料給版上的人當作底子(有法律基礎的人除外...寫不好請見諒)有了基礎的認知,可以幫助解決問題按理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義務若政府要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依照憲法的要求必須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來限制(可分「法」「律」「條例」「通則」)而法律制定是立法委員的工作→但是法律原案可能是行政單位或民間人士請託(還記得汽機車強制險嗎?)然而法律的執行,有時無法顧及細節所以會經法律的授權之下交由相關的行政單位制定「行政規則、法規命令」、「辦法」、「細則」來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但是單講「路權」範圍太廣(這個由法律人士討論,應該會搞出10萬字的論文...)在此先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的部份路權...今天限制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路權的「法規命令」請參閱下方綠色字的部份而「法規命令」的法律依據可參閱下方藍色字的部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重點在第六項: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一、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 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1、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2、未保持安全距離。 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4、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5、站立乘客。 6、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7、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8、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9、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10、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11、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12、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13、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14、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15、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16、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二、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三、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四、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五、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六、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一條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一、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1.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2.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3.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4.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5.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6.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7.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8.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9.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 10.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11.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加、減速車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12.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13.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 14.爬坡道︰指設於上坡路段主線車道外側,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15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16.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二、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 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快速公路之限制。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三、快速公路與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次要道路之車輛,不受本規則規範。第19條一、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1.行人。 2.部隊行軍或演習。 3.慢車。 4.機器腳踏車。 5.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6.農耕機。 7.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8.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二、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國賓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 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器腳踏車與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與行駛之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三、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 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四、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有耐心看到這裡的人應該會發現政府是用行政命令的位階來規定高速公路跟快速道路使用的權利義務然後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二條第二項針對550CC以上的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預留了伏筆吊詭的是母法的部份對於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的規定付之闕如也難怪會出現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要跟汽車一樣要停汽車停車格,行駛要按照汽車方式不能併排...因為母法是汽車的規定...(這是個人見解...)感覺上...依現行的制度只要交通部的承辦官員上呈公文請求長官開放即可但是開放後的後續責任就要由這些人承擔...試想...一個人千辛萬苦爬到部長級的12職等以上薦任官位薪水好不容易破6位數字有一家大小要養,還有自己的名聲要顧賠上這些去換取少數人的路權因而招致國內廠商的非難,學者的批評國內媒體還會莫名奇妙把車禍的賬算他頭上或者覬覦他官位很久的競爭者借機暗中飛刀伺候丟官就算了,還背上千古罵名無顏見江東父老...要他在公文上批「可」、「如擬」是要很大的誘因滴換言之要從行政單位著手必須產官學界配合沒人想擔那個責任那從法律的角度著手呢?立法委員的工作是法律的制定那又是...另外一件事了....PS:立法委員是人民選來制定法律的所以由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來制定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政府就比較不用承擔法規制定的責任因為立法委員是人民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