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7

小妹妹被撞 較完整監視器畫面 (非新聞影片)

ufo5478 wrote:
媒體報導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121/34784484/%E5%8F%AF%E6%83%A1%E9%87%8D%E6%A9%9F%E7%94%B7%E7%8C%9B%E8%B8%B911%E6%AD%B2%E5%A5%B3%E7%AB%A5

文中重點:
警指出,楊男無酒精反應,現場有五點一公尺煞車痕,
至於女童另依行人未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罰鍰三百元,肇事原因待查。

請注意:以上為媒體報導.
致twncbt:所以內容並無牴觸喔!
以下是我的感想:
1.女童為這場車禍事件的主因.(警方開出罰單了)
2.騎士踹人的行為100%不當.
3.女童遭撞飛在地之後,其父親不應移動她,那很有可能會造成傷患更加嚴重的傷害!
應由趕來之救護人員實施救護.
4.女童若無違規,就不會有這場車禍!

以下有位於路邊是更加清楚的高度清晰影片:
網址: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D0vvM-QN4iU


以下內容網址: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7650801.shtml#ixzz2IaYfF0Ax
Power By udn.com

南投地檢署表示,被告撞傷女童所犯為過失傷害罪,踹踢女童再涉傷害罪,但均屬告訴乃論。
由於被告承認犯行且願意道歉,且女童突然穿越馬路也有錯,因此,檢察官做出交保處分,希望被告誠心認錯,促成和解,這樣對被害女童更有實質的幫助。

我的感想:
1.女童若無違規,就不會有這場車禍!
...(恕刪)





哈哈哈...
感想不錯喔~
都快笑死了...
祝福您以後行車平安阿~~

超速、危險駕駛、應注意未注意,
怎麼看都是畜牲錯比較大~
25歲當黑手 這麼囂張阿???
撞人還敢去踹女童 泯滅人性了??
這世上一定有因果循環 大家等著看
你弱到只能欺負小女童嗎???
柯小希 wrote:
有違規就有肇責無違規...(恕刪)

諷刺.......這是你自己的文章

重機做到了嗎?? 柯先生

那位騎士難道不是一般人?? 是外星球來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136382&p=3#40961758
柯小希 wrote:
一般人認為行經路口要減速是因為這個規定: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
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
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
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中華路是省道台1會無速限標誌?
該路口無號誌?


不過依別條規定轉彎要減速就是了
重機騎士違規+撞傷女童
基本上過失傷害這條就跑不掉了
踹兩腳則可能再加一條傷害罪

而機車騎士的車損是民事部分
是否跟女童違規穿越馬路有因果關係,肇責比例如何
這部分如果騎士(有膽)決定要告那就要看法官怎麼判了
不過騎士真的告民事下去...刑事庭那邊大概就不會輕判...
交通局副局長林炎成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只要未劃設雙白線或雙黃線等禁止穿越道路標線,且過馬路地點周遭100公尺內,沒有交通號誌,也沒有行人穿越道或斑馬線,行人都可以跨越馬路
同一批人一再討論路權,實在是很好笑. 這只是肇事之後的判決參考, 並不是絕對.請問一下若行人未走斑馬線是否就表示你可以撞他然後完全沒責任 ? 再說,你肇事後踹人跟路權有什麼關係 ? 你車壞了,可以依法主張路權要求賠償,但沒有一條法律允許你動用私刑.對一個受傷的小女孩施暴,很英雄嗎 ? 你是全副武裝,而她是什麼防護措施都沒有,你最好燒香拜拜下一次不是你出事.

重機無罪,只是騎乘人的問題. 一再去討論路權,只會讓大家更對重機反感. 下次開車的憋你的重機就不會有人站在你這邊.


twowen wrote:
1. 小孩該走行人穿...(恕刪)

為什麼要一直無視重機的違規啊,
怎麼不說重機該守規則不行路肩,不超速,不用路肩超車,
如果不走路肩又超速,會撞到小女孩?
當要問如何解決問題時,想要的是意見,而不是偏見!
剛剛在逛FB,看到一位朋友分享這則新聞。

結果他的結論竟然是:「踹人不對!可是小妹妹這樣衝出來更白目,如果我是這位騎士我也會踹下去。」

為人師表講出如此的話,我當下就把它刪除了。

不夠老騎士 wrote:
諷刺.......這是你自己的文章

重機做到了嗎?? 柯先生

我有說重機沒違規嗎?

要不要順便跟你說重機超速還走路肩?


對了
順便教你一下 你的紅字須合於這項才成立: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 21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1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