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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被拆牌

捉這機車前牌,根本就是警察自由心證,反正你不服自己去申訴,他爽爽的吃他的公家飯。
這警察如果真這麼用心執法,三重路上一堆改燈改管噴來噴去的小屁孩、紅線臨時停的小客車 計程車,不會去取締嗎!!
roshana wrote:
那問題點終於出現,法規上只有說只要能辦認,但沒有說要用什麼方式辦認,那你要站著辦認還是蹲下來辦認、或是你要行進中辦認還是停下車來辦認都可以,只要其中一種方式可以「辦認」就可以了,因為每一個人覺得的「明顯適當位置」沒有辦法定義,那只能說符合「辦認」這個法定要件即可。

所以抓翹牌也是不合理囉?
不要玩文字漏洞嘛~
懶王與艾瑞克為01認證HTC頭號酸手!
AYIYA wrote:
所以抓翹牌也是不合理...(恕刪)

翹牌是違法

請問把車牌貼在前叉哪裡違法

而且那樣就叫做刻意遮牌的話

那請問我常看到開車的後車牌上面一堆裝飾 請問 不違法嗎

而且法規也規定車牌必須保持清潔 那些車牌髒了都不洗的 不也是違法了

還是這些你們當做沒看到

你們說不是還有風鏡可以放

風鏡那麼小 車排放上去一樣遮前後

到時候還是被抓

不然請教你們那些人

該怎樣掛 出來示範一下阿



真理之手 wrote:
翹牌是違法
第 12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依照前面大大的看法
有掛就好
管你啥角度能看得到
所以翹牌哪理違規?
懶王與艾瑞克為01認證HTC頭號酸手!
AYIYA wrote:
第 12 條 汽車...(恕刪)

調資料都只看一半沒比較好OK?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還有罰則 麻煩看一看

第 13 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
不能辨認其牌號。
以他那台車要掛前牌 放風鏡 一樣會遮到頭尾兩字

所以我才想問 你們那些掛牌高手 怎樣掛才好 還不可以安裝其他器具喔



JUSTICE GUY wrote:
講那麼多有什麼用,還是想辦法扭轉民眾對重機的反感印象比較實在,(恕刪)


動不動就是提觀感

請問當出拔掉機車權力 怎麼就沒考慮機車族觀感?

開車酒駕改善不了死一堆人 怎麼就沒考慮開車觀感

可是重機要上國道 拒絕掛政府已經說明沒效用的前牌就是觀感不佳

如果要提觀感

我就說了 台灣人根本就不該開車上路

這跟車有啥關係 這跟人比較有關係
JUSTICE GUY wrote:
你們好的不比要跟壞的...(恕刪)

這個比好比壞有啥關連

30年前的一個法令就砍到了機車本來該有的路權

要拿回來還要看大眾觀感

這理論我很難理解阿

這是當初政府虧欠的 好嗎

大眾觀感可以代表啥

這麼喜歡說觀感以後你上班的公司積欠你薪水

說不給你是因為上層主管對你的觀感不好了時候要得要吞下去
JUSTICE GUY wrote:
你還是不懂耶!政府不...(恕刪)

封殺機車路權三部曲
第一階段 1978年 台北市首立禁行機車地區>縣市>全島

第二階段 1979年限制大排氣量的機車領牌 1980年更擴大到生產 販售

第三階段 1997年,臺北市開始明定「汽機車分流專案」、1999年,則由交通部提出「機車交通管理政策白皮書」,其中明確訂定汽機車分流的推動政策,此後,「機車專用道」與「機、慢車兩段式左轉」的設置漸行普遍。

現在這種畸形畫的路權 就是上面那些人搞出來的

請問這不是政府欠我們的難道是我們自己送給政府的嗎

真理之手 wrote:
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那請問討論的這則案例算不算上面這些呢?
懶王與艾瑞克為01認證HTC頭號酸手!
真理之手 wrote:
所以我才想問 你們那些掛牌高手 怎樣掛才好 還不可以安裝其他器具喔

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明明就是一句話,不要自己拆開解釋好嗎...
懶王與艾瑞克為01認證HTC頭號酸手!

AYIYA wrote:
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恕刪)

所以我才說前叉不行風鏡不行

請你們說說該放哪才好

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有錯嗎 原廠車給你掛牌用的地方一定看到車牌號碼

你安裝一些提高角度的東西 難道不算式安裝其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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