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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重機停車問題

薩嘎啦嘎洞洞 wrote:
就是有你這種酸

直接打臉"車位是你的了我想停甚麼應該管不著吧"的針。不是酸,應該會痛!
法條也給了(還給了三次),營建置釋義也給了,釋憲文也給了,用最白話解釋到家裡開水喝光了。
財產權自由使用處分和收益是原則,是相對不是絕對的。大法官相關的釋義一大堆。就算這些都不懂,至少車位的使用執照登記為"停車"用途,放別的東西就是違規使用,這很明確吧?
xup6u45k6 wrote:
我的也是,我的車位權狀有10幾坪,還可以切割主建物分開買賣!!

若是法定車位,要買方有主建可以讓法定車位依附就可以。
andy0617 wrote:
閣下也真會掰,這樓討論停車位停那些車的爭議,你偏要歪去爆裂物,這是涉及刑法公訴罪,
就事論事有這麼困難嗎?

閣下有看過我前面就論事,從法條到營建署到釋憲文嗎?
使用執照登記為停車用途,本就己經說明除停車用外,放其它東西都是違規使用。還能說要放什麼東西別人管不著嗎?
就事論事沒有用,能怎麼辦?
不是說:車位是我買的,要放什麼東西別人管不著嗎?
怎麼能有例外?這是一棒打醒夢中人吧!
只有爆裂物不能放嗎?
刑法有罪就例外,那公寓大厦管理條例呢?憲法呢?只管刑法,其它都可以不鳥它?
想通爆裂物,應要突破屏障,一路想通其它事。不是反彈成不就事論事。
我租車位的社區也是規定停車格不准停重機跟放雜物低
你買重機前就要先找合適停放位置吧
不然買塊空地自己放重機就沒人管囉~~
gordonwu3 wrote:
回家來找找看!!(恕刪)
資料越多,越容易釐清現況。
以你目前提供的拍照來看,既然是規約,應該是大會通過的決議,你就該遵行,有異議就要在大會翻案。
所以,以下你的問題,應該是:

但是管委會規定,一個汽車格只能停一台重機。所以不准我一格汽車格,停放多台重機!
這樣是可以的嗎?
====================
你要遵守管委會的規定,但這應該是舊制,自2019年起,全台已經開放可以多台重機,停放同一汽車停車位!。

另外:
路邊汽車格,可以一格停放汽車+重機嗎?(不超出邊線)這樣有違規嗎?
===========
不可以汽車+重機,但可以多台重機,停放同一汽車停車位!

而在實務上,因為我大樓平面和機械車位都是產權獨立,我大樓管委會是尊重各車位的產權,只要有繳停車費和維修費、等相關費用,你汽、機車停自家車位,只要沒人抗議有損害其權益,平面車位要停幾輛甚麼玩意都隨便你。
而機械車位,因為有安全疑慮,則規定只能停汽車,其他車種如機車、腳踏車,都不能停。

樓主可以備齊產權證明跟下列影片,去跟管委會好好溝通一下,也許管委會只是遵照2018舊法,不知道2019已開放汽車位可以併停重機,這樣也能給管委會找到修改的法源,但規約可不是管委會說了算,還能說改就改,你這應該還是要經大會同意才能修改。

基本上,管委會只是代管公共區域,大家好就好,只要對大家有利而且合法,沒甚麼不能談的。
nwcs wrote:
資料越多,越容易釐清(恕刪)


了解喔喔,一直忘記找,我再私訊請教您好了😄,感謝您的熱心回覆!!
tt_koupe wrote:
別傻了,管理條例又不(恕刪)


法律那麼多種

你要舉例才行

所謂違背不是你這樣亂用的

誰無效還很難說
教你一招
我之前有幫顧客想辦法
租借棺材放一個月
就開放讓你停車了
廷軒Kawasaki銷售
那一間房子要不要也規定只能住幾個人...
建商會很開心.
我同意你說獨立產權的也必須遵守規約,
但你提的這個案例並沒有對獨立產權有約束力,
這案例如lovejerry999說的他拿到的是使用權,
並不是所有權自然會被規約限制住,
有獨立產權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他也是住戶,
承租他車位的也就是承租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是住戶,
所以社區規約也無法限制他外租車位,
有獨立產權車位限制他出租車位就好比限制你房子對外出租,
社區規約可以限制專有部分出租嗎?

lovejerry999 wrote:
當事人是基於分管契約取得車位的專用權,
不是區分所有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78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字第 1191 號民事判決

Ace.H wrote:
看這個判例就知道,社區決議對獨立產權車位有沒有約束力的判例:
買車位投資! 影響社區安全「禁」出租
這只是一個證明社區決議對獨立產權是具有約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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