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嘎啦嘎洞洞 wrote:
就是有你這種酸
直接打臉"車位是你的了我想停甚麼應該管不著吧"的針。不是酸,應該會痛!
法條也給了(還給了三次),營建置釋義也給了,釋憲文也給了,用最白話解釋到家裡開水喝光了。
財產權自由使用處分和收益是原則,是相對不是絕對的。大法官相關的釋義一大堆。就算這些都不懂,至少車位的使用執照登記為"停車"用途,放別的東西就是違規使用,這很明確吧?
gordonwu3 wrote:資料越多,越容易釐清現況。
回家來找找看!!(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當事人是基於分管契約取得車位的專用權,
不是區分所有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78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字第 1191 號民事判決
Ace.H wrote:
看這個判例就知道,社區決議對獨立產權車位有沒有約束力的判例:
買車位投資! 影響社區安全「禁」出租
這只是一個證明社區決議對獨立產權是具有約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