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個問題我們可以放到自己的日常生活來看
不管是開車還是騎機車,走路,騎腳踏車等等是不是會遇到一些問題等等
1.以汽車或重機來說,每天在道路上會發生那麼多的事故,是不是我們國家的基本駕駛教育與考照制度出了問題?
2.以一般機車來說,台灣全年交通死傷最多的就是機車類,加上機車排放的有毒廢氣是汽車的上千倍,機車數十年 來為台灣社會帶來的傷亡與污染等等,為什麼台灣不能有更長遠的交通計畫與更先進便利的大眾運輸系統來改變
台灣人慣以機車代步的習慣,不僅有利於交通更能降低事故發生率與台改善台灣的空氣污染
3.行人與腳踏車輛在台灣是完全的不被尊重,完善的人行道缺乏的就像下水道一般,不管你走在台灣的
絕大部分道路,你都必須與汽車與機車爭道,行人走在騎樓中又必須閃避數不清的物品,台灣的孩子下課後是無法
安全的走在台灣的道路上的,更不用說有老弱殘疾了,為什麼台灣的道路不能多為人民著想?
以上才是台灣交通最需要更改的地方
好家在今天小妹妹萬幸無恙
但是這只是其中一個小小縮影
這種鳥事每天在台灣你我他的週遭不斷的上演
如果能夠改善台灣的交通環境,才是後代的福蔭
LIKE-SEIKO wrote:
你的邏輯有問題
1. 被重機高速撞到之後 還去踢(傷害),而且踢不只一次 這不就是很明顯的事實了嗎
有冤他嗎 ?? 不能因為 小女孩 運氣好 沒有太致命的傷害 就能原諒這個 "東西"
2. 亂灌罪名?? 踢了一次 又一次 這不是存心的 這是什麼
還誣賴 ??恕刪)
去查查法律條文吧!
重傷害定義是甚麼?
起訴跟成立是兩回事!
我不同情踹人事主,相對也討厭!
但不能因為氣憤心態,因而對事主加重其構不成要件的刑責!你懂嗎?
反正網路就是這樣不順從網友意見者好比犯罪要被批鬥!
請版上有法律系網友出來討論看看,到底能用甚麼罪起訴,或是成立要件為何吧!
不要執著在說我護航的字眼上,我是對法律條文定罪意義發言,不是為事主行為發言!
請不要自亂話題,無中生有!
還有我哪一字一句有提到事主是無辜不是故意的!等等字眼!並沒有!請看清楚並沒有!
我是說構不成重傷害及殺人未遂的罪名條件<<<<<<<<<<睜大眼看清楚!
我說的是法律的定義,不是說事主可憐或無辜!更沒說原諒!請回文的兄台多讀幾遍!
就算是法庭也只能依照犯罪事實及動機還有道德觀感去量刑,不能依照情緒性去審案!
頂多依照情節去加重其刑,但構不成重傷害就是構不成!殺人未遂更別提更是荒唐!
重傷害定義
刑法傷害罪按行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或健康法益的傷害程度,可分為重傷害罪及普通傷害罪。
所謂重傷害罪,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列舉方式〈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
一肢以上機能及生殖機能〉以及概括方式〈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並列之規
定,由此可知刑法對於重傷害之認定標準可分為二,即身體外形之完整性與身體部位機能之正常性,
兩者皆為刑法重傷害罪保護之對象。依實務上之見解,所謂毀敗機能及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
害,乃指傷害之結果確係機能毀敗或身體健康確有終身不治之傷害者而言,若僅一時不能動作,不
過屬受傷害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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