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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妹被撞 較完整監視器畫面 (非新聞影片)


如果是說斑馬線的話
該條中正路上
我只看到直向人行斑馬線
沒看到橫向斑馬線
討論一定有風險, 言論攻防有贏有輸, 申辯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嘴砲者須知)。

柯小希 wrote:
雙方都違規瞭解嗎?...(恕刪)


雙方都違規, 但是騎士犯了刑法
二十多年前有砂石車撞到人後不但不下車幫忙 反而再前後輾過去
二十多年後有重車撞到人 過去補兩腳

台灣真是進步了
菜鳥一名 希望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柯小希 wrote:
是啊

然後呢?

...(恕刪)


您的重點到底是啥呀??

ponjiayulady wrote:
民事賠償啥??在路肩...(恕刪)



我剛剛稍微跑了趟以前的交通單位,他說侵害路權是可以賠償的~這段路速限查一下應該是50

惡質的是肇事者踢人的態度,不是重機!請不要太加害者這位畜生護航模糊焦點。
歡迎大家多多分享關於iphone.汽車機車.科技產品等相關資訊

Bob大 wrote:
您的重點到底是啥呀??

我的重點就是指正某些人說女童沒違規

就這樣而已

然後一堆不分清紅皂白的人就無限上崗說我是挺重機的重機沒錯

暈倒...

柯小希 wrote:
雙方都違規瞭解嗎?...(恕刪)



誰跟你談違規啊
違不違規是警察 法官的事

大家不爽的是 “踹人”




柯小希 wrote:
可見你不太懂肇責的判...(恕刪)


我看你也不太懂肇責的判斷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 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
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 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95條第2項: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監視器畫面很明顯就看到重機騎在車道之外

如果你硬要說小女孩穿越車道引起這起事故

為何不說重機若沒有從右側超車,而是跟在小貨車後面,這起事故就不會發生呢?

明明小貨車就已經停下要讓

我都還沒說重機是否超速咧!

麻煩你回答我OK?
輸在踹人就是不對,更何況是小孩更是打不起,跟那之前的酒醉日本人有什麼差別

翱翔阿賢 wrote:
我剛剛稍微跑了趟以前...(恕刪)


我也覺得是這樣...大家到後面已經蓋大樓蓋要有點像比薩斜塔了!!

其實不喜歡重機的人...不管說再多..看到重機就是討厭...就會覺得都是飆車族!!

騎重機很討厭汽車族的...看到汽車就覺得他們一定會來逼車跟挑釁!!

但是不管開車還是騎重機的...並不是全都是這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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