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小希 wrote:
可見你不太懂肇責的判...(恕刪)
我看你也不太懂肇責的判斷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 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
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 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95條第2項: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監視器畫面很明顯就看到重機騎在車道之外
如果你硬要說小女孩穿越車道引起這起事故
為何不說重機若沒有從右側超車,而是跟在小貨車後面,這起事故就不會發生呢?
明明小貨車就已經停下要讓
我都還沒說重機是否超速咧!
麻煩你回答我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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