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H wrote:
己經直接給法規和法規(恕刪)
你買一間房子,不就是獨立產權嗎?為什麼要受區權會約束?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是基於共同生活圈的管理,不是基於產權。
複習一下前面貼的法規。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住戶的定義:
第三條八項、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這裡告訴你,買獨立產權的所有人就是社區的住戶。只要是住戶就受規約管理。
你買一間房子,不就是獨立產權嗎?為什麼要受區權會約束?
那是因為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法律的存在,
如果沒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存在,可以單獨的以部分住戶的約定,
就限制他人就其專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式嗎?
我記得,我提到的是屬於『專有部分』的停車位的使用,除法律另有限制外,
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而管理條例第5條就專有部分
的利用,也僅是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有妨害建築物的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
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之行為,並無授權給區權會得另以規約來加以限制。
========================================================
區分所有權人,理論上當然是需要受規約或區權會決議的拘束,
但規約及區權會決議,並非可毫無限制的約束區分所有權人的一切權利,
尤其是對於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不是約定專用部分)...............
換一個更為簡單的例子來看,或許會更容易看見爭點:
某甲擁有可以出售予相關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任意第三人的獨立產權停車位,
該社區之區權會是否得以規約或區權會決議限制某甲不得將該車位出售予
相關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任意第三人?
我認為不行,你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