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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紅牌重機肇事率 小型車4.3倍


amanti88 wrote:
交通部說的就是實話...(恕刪)

一般道路重型機車族塞車自動變機車是違反了哪條法規?
根本就沒這種罰則啦~要不然你拍照檢舉看看,
交通部隨便虎爛一下就一票人相信,
這就是掌握話語權的人說話又不負責的表現。
stoak wrote:
高公局組長卓明君說,立法院通過時的附帶決議是授權交通部在安全無虞、各界可接受的情況下試辦開放


rx9904 wrote: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
機車,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你是不是搞錯甚麼了?? 主詞是大型重機而不是交通部! 得跟應也分不清楚?!

笑死我了. 是誰連 "得",或者是 "應"也分不清楚?

你自己貼地條例都白紙黑字說了,"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
是由交通部說了算,要不要公告,或者是公告何路段,
一切是"依"交通部說了算.

你何不乾脆說是主管機關高公局的組長卓明君也搞錯.

trueon15 wrote:
得=選擇性的(得易科罰金,就是讓被告選擇要或不要罰金).
應=必要性的,強制性的,義務性的(譬如車禍肇事,肇事者"應"給予傷者基本人道救援義務)
你可以查查教育部辭典得跟應的意思再來糾正別人好嗎?




Katong wrote:
笑死我了. 是誰連...(恕刪)

管他是得還是應,立法的目的不在不執行,
現在的狀況就是擺爛,
如果交通部不願意開放,當初就不該三讀通過,
現在要嗎就是修法取消,直接把法源抽掉,
再不然就是開放,
不要這樣三讀過了卻不執行,這是行政怠惰。
rx9904 wrote:
接下來看附圖
垃圾單位說重機A1事故肇事率是自小客的4.3倍
自小客是0.5,重機算起來 0.5 X 4.3 = 2.15
營業小客車是3、大客車是7.31、大貨車7.52
(大客車數量約34,500台,算出來的數字也是很容易放大)

所以現在到底是誰比較危險?
如果用人次算,蝶戀花和紅珊瑚根本直接爆表了~

你這樣分析會失真!

1.大客(貨)車A1事故死掉的人,不一定是大客(貨)車的駕駛或乘客,我認為大部分是事故中的小車(機車、行人)駕駛和乘客死亡!

2.事故肇事率應該從""行駛的時間(或里程)""來看比較準,大客(貨)車平均一天行駛七八個小時,重機平均才多少?

Katong wrote: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
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恕刪)


這跟"應"和"得"有啥關係?
這叫但書
這叫但書
這叫但書
也就是原則禁止機車行駛,
但由交通部公告路段&時段後,重機即可行駛
目前尚未全面開放
所以違規就可以開罰

母法授權給主管機關判斷,
而且沒有限制多久完成修法,
要說怠惰也可以,
重點是還沒修法就不能上


可悲的民粹治國,沒腦袋的政府相關人員,上路必有風險,管你是什麼交通工具。錯的是人,不是機器,搞清楚。
就開放嘛!!
反正想活久點的人不會上國道
看看貨櫃車、砂石車遊覽車怎麼開的?
開車看到都閃遠遠的
開不開放不是政府說的算
是人民使用道路的水準有沒有到位
開車有守法的,騎車也有守法的
但是死傷慘重的往往是守法的人
真心覺得應該開放
讓賽車手有一條可以通往神的大道
你守法好好開車騎車那些大車呢?
重機有多少人照標準在騎車?
開大車的有多少人照標準在開車?
死傷慘重通常都是大車造成,連開車也是受害者
tansywen wrote:
管他是得還是應,立法的目的不在不執行,
現在的狀況就是擺爛,
如果交通部不願意開放,當初就不該三讀通過,
現在要嗎就是修法取消,直接把法源抽掉,
再不然就是開放,
不要這樣三讀過了卻不執行,這是行政怠惰。

交通部沒有擺爛.

如果當年修法,立院諸公覺得重機應該可以上高速公路,也必須要開放,
三讀條文內就該是個 "應"字,而不是 "得".

既然用上了 "得"字,就是立院諸公也覺得不妥,但授權主管機關交通部評估決定.
立法院授權主管機關交通部決定,交通部現在決定暫不開放,這就是依法行政.

你要重機可以上高速公路的話,你該動員立委修法,
把這個 "得",改成 "應"就解決了.
依據立法院公報 第100卷 第70期 院會紀綠 第212頁之附帶決議(附件一)
全文如下:
(一)1.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型機車懸掛兩面牌之規定,於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2.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 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
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 2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
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 6 個月
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 6 號、國道 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
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3.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且允許附載座人,但考量未來
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之安全控管。本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通過後,交通部得規定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
車行駛高速公路,於規劃試辦期間不得附載座人。
(二)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
路,存有安全之疑慮,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
時段,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
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原文第一段很清楚的要求先公告與試辦! 但交通部斷章取義!移花接木!讓立法委員誤解。交通部已嚴重侵犯用路人權益!

stoak wrote:
交通部:紅牌重機肇...(恕刪)


開車將進20年我只看過一台重機有乖乖遵守交通規則,其他幾乎駕駛習慣都不好.

再加上這些人平常都喜歡用危害其他用路人權益的方式來彰顯自己的權益
這種水準我認為台灣不適合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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