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就算車位擁有獨立權狀,難道你停好車開車門上下車時就不會越過白線而「侵犯到他人的產權」?

因為地下室造價高,所以建商多數只是依照現行法規所規定的「大車位」、「小車位」、「殘障車位」而將車位總數【極大化】;許多買小車位的,偏偏去買「中大型」房車、休旅車,搞得隔壁車位幾乎無法停車,上下車也極為困難。這樣難道只是用一句「我沒超線」就可以解決?

明明如果住戶公約有所規範,偏偏只能自己把白線內面積用好用滿,可是隔壁車位就必須要互相一下;如果每個使用者都這樣做,結果會是如何?大家難道不能好好想想...為何還要堅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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