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so7878 wrote:
說實在的,立法院說2012年7月起試辦,那僅是附帶決議,在法案的附帶決議是沒拘束力的,所以不能說交通部違法喔~~~...(恕刪)
不是這樣喔
第92條修正案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這是正式條文內容
附帶決議全文如下:
附帶決議:
(一)
1.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型機車懸掛兩面牌之規定,於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2.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2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6 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6 號、國道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3.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且允許附載座人,但考量未來汽缸排氣量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之安全控管。本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通過後,交通部得規定汽缸排氣量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於規劃試辦期間不得附載座人。
(二)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汽缸排氣量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存有安全之疑慮,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交通部就是選擇性地執行
怎麼說
當初前牌也是附帶決議,卻執意執行
現在卻裝瞎
正式條文寫得很清楚,請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附帶決議才是要求交通部於6個月完成道路設施、交通號誌並公告完成
而附帶決議中所說的分階段實施試辦
應是第一階段以國道6 號、國道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
試辦期間結束後,再來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希望這樣說明
可以讓大家更加清楚明白
交通部現在就是連92條正式條文都沒做
附帶決議之第一階段試辦路段也沒做直接跳過
就以民眾問卷調查、地方政府有疑慮、客運業者反對等理由
直接公告無可試辦之路段來規避責任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