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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更新)我父親出車禍受傷,是否有遇過酒駕賠償的前輩可以告知相關經驗給我,謝謝。


V i t o wrote:
加油,我自己前幾個月...(恕刪)


換做我,連10萬都拿不出來那就去坐牢。反正大家都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那我就要他的命也好過些。
任何問題均可反應及討論,但不要罵髒話, 罵髒話不能解決問題,上法院和街頭抗爭才行。 該文會先他X的移動至資源回收區, 請發文前再多長眼睛。

paulchiou wrote:
換做我,連10萬都拿...(恕刪)

其實真的關不了多久..

還不一定穩贏..

V i t o wrote:
加油,我自己前幾個月...(恕刪)



小弟不才,您上述所說的只針對一點來回應

"沒有所謂酒駕就是錯的"

基本上酒駕是公共危險罪...是危及他人與自身的生命財產權

不論肇因為何...基本上...酒駕是錯的

這樣的觀點會讓人有所誤會 (反正我喝酒駕車,只要不撞到人...不發生意外,就不會有問題)

關於這點...小弟並無法認同...

當然...大大的其他論點...小弟是贊同的!!
daren9527 wrote:
小弟不才,您上述所說...(恕刪)


我認同您的說法
酒駕的確是錯,我也非常痛恨..

可是我想表達的是,單就酒駕一定能告贏告死牠這點,當時我在派出所也憤憤不平的認為自己一定能告贏對方,但員警跟我說了一句話,酒駕雖然絕對是錯,公共危險罪的部分,會直接來對牠移送地檢署及罰緩,可是如果搞上法庭,法官還是根據車禍事故鑑定報告來判定責任歸屬,若我方肇事責任較高,說不定賠了夫人又折兵。
我昨天的回文,就很清楚說過這樣的道理。
車禍是民事問題,有傷害的人損,只有沒出人命就是民事處理原則。
很少有車禍後,對方重傷還會被告重傷害。
除非惡意行為。

一般車禍都是非故意的意外傷害,所以樓主因為對方酒駕而要告對方傷害。
就法律層面,根本就沒有立場。
可以告,但不成罪。
所以,酒駕屬於特別法。

酒駕嚴重會有影響車禍的比例,最多影響0~10%。
也就是車禍後的協調,協調人根本不會鳥對方是否酒駕。

換言之,你說的是對的。
酒駕~ 沒有立法成功,依舊是酒駕沒罪,除非強制刑責。
在台灣,人權問題為最高準則下,就無法立刻強制刑責,必須要層層的法院流程才會成案與處罰。

"沒有所謂酒駕就是錯的" 這句話是現實的正確,道德的錯誤。
你可以說不爽,但是你還是只能不爽與接受事實。


對方沒強制險,那也是無罪。因為政府是要保障當事人的可以求得人損的補償。
沒保險只好掏腰包,哪來的罪。

整件事情,真的只有後車與前車的事故。
以路權、以車輛的行進方向、以車種(該案為汽車與汽車之間的事故),進行判讀。
有超速,未遵守交通秩序,就會有處罰。
重機是後車,要舉證的比較多。
重機算來是一種「有ABS、無安全帶、車體保護的汽車」,只能算重機的悲哀。

你不要以為我寫的沒有人情味,因為法律是冷血的。
如果法律有情,那麼遊民的罪犯應該是可原諒,畢竟他是生活艱苦的一群。
事實真的不能那樣用情感去判斷。
而且這是全世界都一樣的準則,不是台灣特有準則。

國外是把酒駕歸納於謀殺,就是排除人權優先。
台灣的酒國文化,絕對不希望有這樣的立法。
暫時有修法,我覺得還可以接受,比以前好很多了,也希望有用。
jw91027 wrote:
3.對方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有大大提供可至財團法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問:請問第三責任險是否也屬於保人的部分??

不屬於!!
特別補償金只是彌補沒有投保強制險的情況,所以只是比照強制險的給付。
所以我才說能申請到的特別補償基金絕對不夠實際的開銷...

jw91027 wrote:
4.賠償金:須向醫院索取診斷證明無法上班時間之薪資損失賠償、機車(硬體)賠償、精神賠償。
問:a.請問未來若恢復上班後,卻發現無法回到以前正常工作,導致離職或無法工作,是否可索取後續相關賠償??
b.因父親車禍照顧,導致於我母親也因此離職,故是否可以在索取賠償中,提出母親工作這一部份??
c.因事故而購買額外醫療器材,如輪椅、拐杖是否可以要求含在賠償金內??
d.若事情結束後幾年,若因此事故導致後遺症或是永久痠痛之病狀,改如何處理??

您要能夠證明a,b這些情況的確跟車禍受傷有關且不得不然,例如醫生願意開證明您父親的傷勢使得您父親不能再從事怎樣的工作(而這工作就是您父親之前擔任的工作),又或是您父親必須有人長期照護,所以您母親只好辭去工作,如果醫生開的證明是短期的照護,那您母親的離職就會被認為是沒必要的。若是您母親的薪水高於一般請看護的費用,那應該也會以請看護的薪水來作計算。
(特別補償基金or強制險,可以申請看護費用--即使家人照看也行,每日以1200元為限,不得逾30日。)
但是醫生開證明通常會寫的比較保守,所以a,b情況您要能拿出證明的機率應該很小...
c.當然是可以啊。只要是合理的,但健保又不會給付的,當然是跟對方要啊!不過若對方不願買單,就只好交給法官去判了,但前提是合理的,您要說服法官這些支出是合理的。
d.如果是指要對方如何處理,我只能說很難。不管是和解書或法官判下來的金額,通常就是"買斷"了,以後有甚麼狀況請自行處理,除非您和對方簽的和解書有但書(但對方一定不同意這種但書)。

jw91027 wrote:
5.對方若"真的是貧窮人家"沒錢賠,我該告知他甚麼方法讓他去把錢生出來賠我??

那就讓法院判一判吧!判下來後申請強制執行,他名下的財產就會被法院查封然後拍賣。如果他名下真的沒財產(所以要趕快聲請假扣押以免對方脫產),那他以後的薪水就會被扣1/3起來用來償還債務。
在對方債務沒還清前,他做任何事應該都很不方便,名下不能有財產,故自己的財產要借用別人的名字來掛,但萬一別人掛名掛久了當作是自己的(黑吃黑)...
所以您要保障您自己的權益,就是:告下去+假扣押!!
假扣押的主要問題應該在於對方是有什麼東西可以扣押的
請參考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裁定後,便可據此假扣押裁定(即執行名義)併同債務人基本資料(個人為身分證字號;法人為公司統一編號)向各地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薪資等)資料,以便查得債務人究竟有哪些財產,俾利強制執行。"
可是跟我知道的好像有點出入
因為這樣動作都太慢了
聽說要從銀行那邊查資金往來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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