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強 wrote:
超過一百公尺是可以不...(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
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
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
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
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
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
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第六項有說喔..恭喜你下次穿越可以和警察反駁~~小妹妹穿越路段若未禁止,她是可以穿越的
chen.jackson wrote:
我個人看影片~如果沒有那一腳!我覺得是女童的錯!
一碼歸一碼,
交通事故,雙方都有責任可以去釐清責任比例,重機超速且行駛路肩都沒有責任,都沒有錯?
而楊凱翔出腳踹小女孩兩腳,這是單純的蓄意傷人,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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