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
你提到的案子,
當事人是基於分管契約取得車位的專用權,
不是區分所有權................
己經直接給法規和法規解釋還不清楚嗎?
你買一間房子,不就是獨立產權嗎?為什麼要受區權會約束?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是基於共同生活圈的管理,不是基於產權。
複習一下前面貼的法規。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住戶的定義:
第三條八項、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這裡告訴你,買獨立產權的所有人就是社區的住戶。只要是住戶就受規約管理。
公寓大厦第三條第二項:
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買了一個獨立產權的車位,除了車格(專有)之外,也有持分車道和土地(共有),也共用進出門禁設備、電力等等。這和買房子一樣,也自然成為條例定義的區分所有權人。這意思是獨立產權車位所有人有權參加區權會和受選為管理委員。
營建署的解釋:
若停車位有獨立產權且編訂有門牌,該車位所有人即為區分所有權人,應個別通知車位所有人參加。若停車位共同持分登記於同一建號,或同一門牌,可由車位所有權人推選出一人代表出席行使權利。
這應該夠清楚了吧!很多人誤解獨立產權不受社區規約和管委會管理是因為那個"獨"字,以為獨立就是獨立於社區之外,那是錯的。獨立的意思是相對於附屬,附屬產權要隨著主建物一起買賣,獨立產權本身就是主建物可以獨立買賣。差異只有這樣,跟社區管轄權完完全全無關。
這其實是很簡單從法理和合理性可以參透東西,只能說網路錯誤訊息泛濫,大家中"獨"太深吧。
DandelionJack wrote:
已經是在建築物之中。...(恕刪)
遊覽車不是妳搭不搭程
而是他可不可以走該路段.....
以封閉空間的地下室來說
摩托車產生的熱能會比汽車小很多
同樣的會不會延燒到其他車子就看你的熱能夠不夠大,有沒有辦法把溫度傳過去了。
開放式空間不用說了吧?
打火機跟油罐車
一個可能就磅一聲就沒了,一個磅了週遭的玻璃全碎了
然後跟你說的停太多台
汽車油箱上至破百的都有
一台汽車至少可以抵5台機車以上了
更不用說一個人也沒那麼多台機車
也沒那麼多空間可以停那麼多台車
場所有無消防設備,跟火災發生會不會人命傷亡,這是兩回事,因為未知不確定的變數,在在都會影響到最終結果,例如自動滅火設備滅火藥劑數量、排煙設備的排煙能量...等,又例如消防設備之故障損壞,緊急發電機無法有效啟動供電,起火點是否有多處(區),一起著火...等。
汽車、機車在類似地下室的半密閉空間裡,那一種危險程度較高?
基本條件不變,顯然通常當然是汽車較高,因為一旦著火,汽車或機車不止要考量油箱存油量、油管洩漏等助燃因素,重點是通常汽車體積比較大台,且其裡面的易燃物(如內裝、用電電氣設備等)遠多於機車,火苗一起而燃燒擴大之後,顯然汽車的火勢會遠大於機車,這可從室外道路上,眾多一般汽機車火警實際案例中,略知一二,但室內停車空間消防設備之設置及養護,倘若符合消防法規的規範,就應該不能以安全性的問題,來限制汽車、機車駐停的問題,因為既已符合現行消防法規定,初期火災除了119報案之外,可以利用既設的消防設備,經由消防編組人員來施行搶救,頂多就是限制實際停駐車輛數量,因為停車空間之容量畢竟有限。
就個人觀點,要限制的應該是汽、機車之改裝鋰電池,鋰電池的危險性,業界再怎強調安全,也沒有傳統鉛酸電池來得安全,而且鋰是禁水性物質,連自動泡沫滅火設備都滅不了『鋰』本身所引燃之火勢,只能任其燃燒完畢。
另外,目前室內停車空間依消防法規是達一定規模(面積)以上者,才需要設置自動滅火設備,而自動滅火設備之種類,得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四種來選設之,一般通常是設置建置成本最低的自動泡沫滅火設備,自動灑水系統不適用油類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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