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公司小弟分署的業務部門, 全員7人, 除一個主管公司配車配停車位, 另一個媽媽帶小孩自己租停車位, 還有一個副總公司配停車位, 其他全部騎機車上班, 主要原因是公司有公務車提供業務使用, 但是公司沒有停車位補助.
所以不想多花錢, 全部騎機車, 看起來好像很多, 但是如果公司政策是業務自己開車, 停車位補助, 油錢補助, 會改成全部開車上班.
開不開車這件事情, 有時候由不得你自己決定, 別講的好像一定怎樣怎樣.
一廂情願的想法, 真的是只有你自己覺得而已.
至於甚麼機車國道通行權, 我只尊重法律, 交通部有其規定, 就這樣, 如果有一天改成機車能上高速公路, 我可能也不會上, 不為什麼, 自己喜歡, 又不是所有買車的都會上高速公路, 機車亦然, 也不會是每個人都想上高速公路.
不好意思呀, 澎湖, 金門, 馬祖, 綠島, 蘭嶼, 甚至於小琉球這些車, 都沒高速公路可以上! 但是還是買了, 那機車上高速公路的便利性理論全部瓦解!
如果真的是可以騎車誰要開車, 這些地方的車子是???????????
freedomhome wrote:
台灣光是一個"碰撞後不平等"就是世界難尋了
你是指過失傷害?
過失傷害也不是台灣獨有
日本近年更將車禍死傷案件從刑法的過失傷害獨立出來另成立一個自動車運転処罰法
自動車の運転により人を死傷させる行為等の処罰に関する法律
第五条 自動車の運転上必要な注意を怠り、よって人を死傷させた者は、七年以下の懲役若しくは禁錮又は百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ただし、その傷害が軽いときは、情状により、その刑を免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該注意沒注意就要負責
tony333324 wrote:我的論述是,現今政府對機車通行權的限制,及小汽車道路通行權的最大化(ex蘇花改),維持了傳統汽機車階級意識,強力助長了一人汽車的歪風。同時也毫無爭議地,顯示出「歧視機車」
開不開車這件事情, 有時候由不得你自己決定, 別講的好像一定怎樣怎樣.
一廂情願的想法, 真的是只有你自己覺得而已.
至於甚麼機車國道通行權, 我只尊重法律, 交通部有其規定, 就這樣, 如果有一天改成機車能上高速公路, 我可能也不會上, 不為什麼, 自己喜歡, 又不是所有買車的都會上高速公路, 機車亦然, 也不會是每個人都想上高速公路.
不好意思呀, 澎湖, 金門, 馬祖, 綠島, 蘭嶼, 甚至於小琉球這些車, 都沒高速公路可以上! 但是還是買了, 那機車上高速公路的便利性理論全部瓦解!
如果真的是可以騎車誰要開車, 這些地方的車子是???????????...(恕刪)
人民選用汽機車上路,本就是各有利弊,如您所說,應是個人自由,然現行制度,不就是讓原本想騎車的人,要用國道就被迫要開車嗎?從蘇澳到南澳這麼短短一段路,蘇花改又安全,速限又只有60KM,怎樣也看不出機車哪裡不適合行駛,然而主管機關為了維護它「車種分流」的一貫政策,硬要禁行機車。
對這些力主「車種分流」的人,我很想說,可以啊,那現有八條國道,按汽機車掛牌數比例,把其中五六條撥給機車專用,剩下兩三條給汽車專用,不是很合理嗎?如果要再扯什麼大貨車、大客車進來,那也可以,大車分兩條、小汽車一條、機車五條,如何呢?
還要再說沒有歧視機車嗎?
主管機關數十年如一日,不願主動積極改變,有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混就混、何須牽動龐大政商利益結構」等等背景,然因為這些理由不能明講,所以端出「民意反對」擋箭牌,又知道光用「民意反對」一個理由搪塞不了,所以再祭出拖字訣,不時公告一些不合理的數據來矇混。
很多人不知道數據顯示,機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比在郊區道路、市區道路行駛都更安全。總是用想像的,認定機車不上國道是天經地義。
用省道當例子,如果原先省道禁行機車,有人來爭省道機車通行權,您可能一樣會說「如果有一天改成機車能上省道, 我可能也不會上, 不為什麼, 自己喜歡」,後來機車真的可上省道了,會怎樣?啊就是現在這樣啊!
在臺灣,機車能上省道,就能上國道,真的要扯速限、馬力,可以啊,125門檻分兩類就夠了,說什麼國情不同,那只是先射箭再畫靶,先決定結果再找理由的說法。國情最大的不同是在人民的腦袋,人民習慣不思考,政府說什麼就信什麼。
mtsui wrote:我已經說過無論機車有沒有被歧視,發展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都是對的,搭車怎樣都比私有運具環保省空間,可是若要拿私家車跟機車來比,在節能省空間上,汽車仍是比不上機車。正如有人說的
您還是陷在人不是開車就是騎車的誤區內。...(恕刪)
沒有絕對的好壞,只有相對的進步空間。台灣大眾運輸輸到爆,就要想辦法跟上,而不是只會怪機車族不去搭;台灣塞車塞到爆,那你就要砍對人啊!塞車快去砍一人汽車不要再來搞機車。
臺灣的油電價就已經是偏低了,主管機關還用「給小汽車最大通行權,再加限制機車通行權」的政策來引導人民多用汽車,這合理嗎?對整體交通好嗎?
chang2520 wrote:
你是指過失傷害?
過失傷害也不是台灣獨有
日本近年更將車禍死傷案件從刑法的過失傷害獨立出來另成立一個自動車運転処罰法
自動車の運転により人を死傷させる行為等の処罰に関する法律
第五条 自動車の運転上必要な注意を怠り、よって人を死傷させた者は、七年以下の懲役若しくは禁錮又は百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ただし、その傷害が軽いときは、情状により、その刑を免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該注意沒注意就要負責
人家是"法治"國家
當把"法、理、情"
倒過來變成"情、理、法"時
就會發生"以情審法、捨法就理"的現象
有則笑話是這麼說的
新加坡人有民主、法治,沒有自由
香港人有自由、法治,沒有民主
台灣人有自由、民主,沒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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